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5民初7305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媚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2274365.83元;2、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6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54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以上合计2929249.83元)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9日,被告因承建“新丰源·金鹰国际花园社区(B-14地块)项目一期建安工程”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混凝土,并对混凝土的合同供应量及合同金额、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价格、订货、送货、验收、计量、货款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和运输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2274365.83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6月15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共计654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原湖南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即发生买卖关系,后因湖南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主体变更,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订立一份《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新丰源•金鹰国际花园社区(B-14地块)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计量方式、材料价格风险调整、工程预拌砼供应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在工程预拌支付货款及方式中约定,原告每月25日前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结算当月实际供应量,填写结算单据签字生效并足额提供当月的合法有效发票,单栋主体工程施工至六层时,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支付本楼栋及相连地下室临设供应混凝土结算金额的70%,之后按月支付当月供应结算金额的70%,在中标范围内的工程全部楼栋主体完工并转序验收合格后六个月支付至混凝土结算货款的90%,剩余10%货款在工程全部主体封顶后一年内付清,该合同同时约定,原与湖南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自动解除,原合同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债权债务均由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陆续供应了混凝土,2019年4月9日,原告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就此进行了对账,对账单确认原告共计供应的混凝土货款为32466400.10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共计付款30192034.27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74365.83元,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于2017年8月封顶完工。原告多次索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系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对账单、本院庭审记录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混凝土货款2274365.83元;
二、限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274365.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17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0117元,由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邝艳芳
判决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