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陈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6民辖终31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路广州局)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铁路广州局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因陈某1的行为,造成铁路运输电力机车专用供电设备发生断路停电,经电力系统设备启动恢复供电,该事故构成铁路运营一般事故。虽然此次事故对铁路运输运营生产造成的影响较小,但仍已构成了铁路运营事故。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并非由铁路行车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错误。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错误。因本案事故发生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为怀化运输法院,故本案应由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陈某1未作上诉答辩
判决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柳文辉
审判员向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慧
判决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