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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朱春赋
联系方式:0512-63413759
注册时间:1986-12-18
公司地址:吴江市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
简介:
主营:办理本外币存款、贷款、汇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外币兑换、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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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09民初13180号         判决日期:2020-05-06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吴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行吴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洁立即偿还中行吴江分行透支本息77378.57元[其中本金58082.44元、利息7982.46元、费用11313.67元(分期手续费1951.96元、违约金9361.71元),以上数据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吴洁赔偿中行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5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洁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2日,吴洁向中行吴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之后吴洁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由吴洁承担逾期还款的一切费用。截至2019年7月21日,吴洁已多次逾期未支付透支本息。对于上述款项,中行吴江分行曾多次向吴洁催讨,但均未果。中行吴江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吴洁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12日,吴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吴江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吴洁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等)已参阅并同意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本人(等)同意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将构成本人与贵行就申请及使用该信用卡的法律协议”。申请表背面附有中银白金信用卡合约条文,第十四条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申请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中国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中银系列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最长为50天。申请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申请人应按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申请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申请人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中国银行支付透支利息。第十五条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第十六条约定: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并收取其他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中国银行直接计扣申请人信用卡账户。第十八条约定:中国银行应向申请人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印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中国银行查询。申请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申请人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中国银行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申请人收到对账单且账单正确无误。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申请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中国银行免收申请人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如申请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申请人除按照中国银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规定:如申请人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中国银行失去联系,中国银行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如果申请人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中国银行则将申请人账户下的分期交易所有剩余金额以及相关的一切费用,一次性计入账户一并作为申请人欠款;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之后,中行吴江支行向吴洁核发了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信用卡发放后,吴洁开始透支消费。因吴洁在持卡消费和取现中未能归还全部透支款项,中行吴江分行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其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此后吴洁虽陆续有部分还款,仍未结清相应欠款款项。截至2019年9月21日,吴洁使用的该贷记卡项下结欠本金58082.44元,利息7982.4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951.96元、违约金9361.71元。 2011年12月22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2016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启用新版中国银行信用卡及长城国际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新版领用合约第18条约定: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申请人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 2019年9月24日,中行吴江分行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中行吴江分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并同意向该所支付律师费6542元。 以上事实,有中行吴江分行提供的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系统截图、交易明细、银监会批复、新版领用合约及章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中行吴江分行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082.44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1951.9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为7982.46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8082.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9)。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吴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278元,由被告吴洁负担149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769元中的1491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康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江苏赟
判决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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