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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忠
联系方式:0510-88769932
注册时间:1998-08-11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
简介:
减震器、金属骨架、五金、新型橡胶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开发;机电产品、汽车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表面处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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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27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原告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诉被告上海联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联谊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捷公司诉称,2018年6月28日,该公司与联谊公司签订价格协议一份,约定联谊公司选定该公司为AS26托盘项目的机加工及零件供应商。后因联谊公司突然终止双方合作,致该公司按照订单生产的货品积压,造成损失。至本案起诉之日,该公司尚有按照联谊公司要求生产的货品价值933935元未结算。此外,价格协议第3条约定,护板原材料费根据A00铝锭基准价10000元/吨,按照每半年平均价格超过正负500元/吨浮动规则变动,退补差额。但截至本案起诉,联谊公司仍欠2017年11月-2019年4月应补差价246302元未付。另外,217年4月23日,双方及第三方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申公司)三方签订价格协议,约定该公司被联谊公司选定为AS24水冷板总成项目的零件制造商,并对该公司提供的物品价格作出明确约定。履行合同期间,因联谊公司终止本项目,致该公司按照订单及预测准备及形成的型材、产品积压共计600套,合计价值180000元。该公司与新申公司对积压的600多套产品按废铝回收,产生差价损失54796元,该损失应由联谊公司承担。上述价格协议约定,联谊公司预计零件平均采购量为3000套/月,该公司工装模具费用按照三年量纲108000套分摊并已计入本协议采购价格中,若三年内未达到量纲数量的,则联谊公司按缺额返还相应费用。现联谊公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故应支付460000元工装模具检测费。综上,请求判令联谊公司支付货款933935元、AS26护板半年度补差246302元、AS24积压产品差价损失54796元、工装模具检测费460000元及以上述各项欠付款总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联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该公司与中捷公司于2018年2月7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价格协议、样件协议、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物流供货协议、廉政协议等都属于产品采购合同附件。而产品采购合同第17.11条规定,各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联谊公司所属地法院。该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中捷公司辩称,产品采购合同仅是框架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能确定本案管辖。该合同第0条款显示,合同目的仅是保证向联谊公司提供所需的产品,满足客户供需,并未对具体合同履行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与之后签订的价格协议系相互独立的关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仅是约束双方对于该框架合同未按约履行时存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其他后续合同的管辖。本案应以价格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价格协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即该公司所在地,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2月7日,联谊公司(合同中简称为SUAIT)与中捷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捷公司向SUAIT提供所需的产品,交货范围根据附件1中由双方同意的样件协议/价格协议确定。合同第13.1条约定,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17.9条约定,本合同由此主体部分和附件共同组成,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合同主体部分和附件有不一致的,应以附件为准。第17.11约定,各方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如果不能在14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若于10天内,各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SUAIT所属地法院等。2017年4月23日,上海联谊汽车拖拉机工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联谊公司)与无锡市中捷减震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捷公司)、新申公司签订价格协议,约定鉴于中捷公司已被联谊公司选定为AS24水冷板总成项目的零件制造商,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就产品价格及原材料供应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等。协议约定期限4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协议未就管辖另行作出约定,并约定本协议系产品采购合同的附件等。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价格协议,约定中捷公司被联谊公司选定为AS26托盘项目机加工及零件供应商,就产品价格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约定有效期间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本协议系产品采购合同的附件等。该价格协议亦未就管辖另行作出约定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王碧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明琪
判决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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