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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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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仲、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504执异16号         判决日期:2020-04-30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2019)辽0504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云仲申请变更申请人张云仲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张云仲称,2020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将本案执行依据即(2012)明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张云仲所有。2020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张云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顺丰公司运单号为363342580434,该通知书于2020年3月27日09:50分签收。现请求法院依法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张云仲。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2)明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沈阳市岩砂晶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三十九万九千六百零九元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货款,沈阳市岩砂晶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3日,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张云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将(2012)明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张云仲。2020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作出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
判决结果
变更申请人张云仲为本院(2019)辽0504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本溪铁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孟溪 人民陪审员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刘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付新钢
判决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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