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霞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5执7275号
判决日期:2020-04-2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田永霞与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永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租金、违约金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永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田永霞申请执行的租金、违约金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田永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永霞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永霞发现被执行人美家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占军
判决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