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锦绣龙泉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0109执118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锦绣龙泉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2010.62元及自2018年10月25日至判决限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20元、鉴定费14720元、执行费937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7月17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706623.62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吕文浩
审判员马长青
审判员刘振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栋
判决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