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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925403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勇
联系方式:020-61322159
注册时间:1992-12-05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租赁;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租赁;组织管理铁路客货运输、科技与其他实业开发;承办陆运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铁路内外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维修;旅业;餐饮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仪器仪表维修;工程总承包及管理;工程设计;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运;装卸搬运;仓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商务信息咨询;铁路运输技术领域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铁路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和服务;建筑用花岗岩等石料开采;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系统内部人员培训(由分公司经营);现代远程教育 (由分公司经营);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互联网出版、期刊出版、报纸出版(具体按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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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泽时、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站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5865号         判决日期:2020-04-23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夏泽时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站(以下简称株洲火车站)、原审第三人株洲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夏泽时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自1992年至2017年一直在被申请人株洲火车站从事装卸、清洁、上水等工作,有单位众多同事的书面证明,也有一审法院(2017)湘020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工作期间,株洲火车站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合同,也未购买“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株洲火车站为使劳动者工龄为零,规避法律责任,逼迫申请人于2008年、2017年分别与广州长建、被申请人华瑞物业公司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且劳动合同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杨银娥,而华瑞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玉凤,故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系非法劳动派遗。三、被申请人以“转包”、“承揽”,挂靠等名义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要求劳动者跟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换劳动者身份,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地点和时间不变,同时也没有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没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四、被申请人所提供上水外包、承揽合同是供答辩之需而补签或伪造的,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将因上述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退还集体或者个人。五、申请人在2017年9月发生劳动争议时才得知被申请人株洲火车站的上水业务是外包给湘潭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而湘潭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又将上水业务转包给被申请人华瑞物业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9月算起。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适用法律错误。六、原审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私会当事人,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偏袒和包庇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株洲火车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705965.2元,补交工作期间的未交“五险一金”;将两被申请人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湘潭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的上水“外包”、“承揽”合同真伪及书写时间做司法鉴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瑞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广铁集团株洲火车站、湘潭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华瑞物业管理公司三公司主要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罚款;对一、二审法官予以处罚;将两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及检察院进行督查
判决结果
驳回夏泽时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涂晓辉 审判员王典良 审判员罗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沈雅 书记员陶止戈
判决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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