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执复129号
判决日期:2020-04-1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尔公司)不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2019)鲁0692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新区法院在执行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与首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尔公司对高新区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在淘宝网发起的拍卖首尔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号、17号楼250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3.51㎡、197.92㎡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
高新区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日,首尔公司与认购人杜清签订17号楼2502号房产的《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2016年10月1日,首尔公司与认购人杨军签订15号楼2602号房产的《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
2017年10月23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17)鲁0692民初28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首尔公司名下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17号楼2502两处房产。2018年5月14日,德信公司与首尔公司在高新区法院通过摇号共同选择了山东天陆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两处房产的评估机构。2018年8月20日,高新区法院作出(2018)鲁0692执63号执行裁定,拍卖首尔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越路港城东大街东首天享佳园·韩国商城(星宝·海天雅筑)15号楼2602、17号楼2502两处房产。后首尔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3月5日,高新区法院依法举行了听证。经审查上述两处房产全部登记在首尔公司名下,认购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认购人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认购人均已将上述两处房产退还首尔公司,且听证过程中首尔公司称不清楚认购人是否实际占有并居住涉案房屋。
高新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㈡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㈢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㈣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况的,买受人可以提起异议,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本案从程序上,首尔公司作为出卖人无权对上述标的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其作为异议人主体不适格;从实体上,首尔公司与认购人签订的《星宝·海天雅筑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双方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性质和特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本质区别,且认购房产均不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故涉案房产仍为首尔公司所有。首尔公司在异议书中称其与认购人杜清、杨军已实际履行房屋买卖行为且认购人在高新区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产,但首尔公司在高新区法院选择评估机构时同意将上述两处房产评估拍卖,认购人杜清、杨军在高新区法院调查过程中陈述早已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首尔公司、从未占有使用居住涉案房产。首尔公司在听证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认购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故其主张中止拍卖排除执行,高新区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首尔公司无论从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排除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驳回异议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首尔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高新区法院(2019)鲁06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首尔公司与德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法院判决并立案执行,但首尔公司不服该判决不断向司法机关申诉,同时经首尔公司向烟台兴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审计,减审工程款金额逾10000000元。2019年3月15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首尔公司下发烟检民(行)监(2019)37060000052号抗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首尔公司的抗诉申请,因此,案件最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是必然的,且抗诉案件必然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若本案仍继续执行,很可能会导致执行回转,浪费司法资源。
对高新区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善乐
审判员门伟
审判员王守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洁
判决日期
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