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2执13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4-15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8)佳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一是法院将冻结宁波风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60万由法院直接扣划到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案剩余的欠款3518200元分六期偿还,从2019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少于60万元,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完毕。二是案件仲裁费54020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三是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要求宁波风机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四是协议签订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宁波风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撤销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等。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宁波风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撤销对其法人的限制高消费
判决结果
终结(2019)浙02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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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钱旱军
审判员张东风
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蒋勇
判决日期
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