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1181执26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4-14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3254.6元,未执结标的153254.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4.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邮弘信门窗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徐文
审判员王俊
审判员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谢学伟
判决日期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