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顺义、廖花香等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8601民初11号
判决日期:2020-04-07
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不服,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辉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中、蔡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6500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15时许,四原告之母刘冬香从家中出发到铁路对面自留地摘菜,途径涟源车站K1270+80M处时,被87006次列车撞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尽到充分履行安全防护及警示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认可受害人被87006次列车撞亡的事实,但辩称:一、受害人刘冬香从非法开口处进入铁路作业区域,并在列车临近时上道抢越,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二、事故发生时现场周边为封闭状态,值乘列车司机操作规范,二被告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及警示义务。综上,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15时50分左右,四原告之母刘冬香从沪昆线涟源车站站内上行线K1270+100M处围墙开口进入铁路线,欲跨越铁路到对面自留地摘菜,在K1270+80M处被运行至此的87006次列车撞击身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被告提供的长沙铁路公安处涟源车站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丧葬费13200元、死亡赔偿金8807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为12127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廖顺义、廖花香、廖鑫文、廖国华负担1800元,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才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廖超艳
判决日期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