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鳄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6财保20号
判决日期:2020-01-16
法院: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以曾用名“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8年6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独山外墙保温、真石漆专业施工合同》,之后,申请人按合同施工完毕,2019年4月2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截止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2289362.00元。另根据2019年1月4日出具的由被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账单,确认被申请人另欠申请人人工费178800.00元,涂料费3120.00元。至今未付,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存款2544369.00元。
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分公司的保额为2544369.00元的《保险单》作担保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436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岑春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胜红
判决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