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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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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24268号         判决日期:2019-11-0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建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敏、潘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供电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11471.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2019年1月1日及之后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持续为案涉用电地址起义路217-231号供应电力,被告使用电量并支付电费,双方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2013年12月7日的电表读数为18249.37,后案涉用电地址于2013年12月中旬发生火灾,现场被封锁,原告直至2017年3月才得以进入现场抄得电表读数18468.30,原告两次抄表的读数差额部分乘以电表倍率得到用电量为13135.8kwh,该部分电量被告一直未依约缴纳电费。2017年3月以后,被告再无实际用电。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补缴电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建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8月23日,被告(甲方,申请用电单位)与广州中区供电局(乙方,供电单位)签订《广州中区供电局供电协议书》,约定:甲方申请永久商业、办公用电2850千瓦,临时用电180千瓦;电房地点及方位:起义路217-231号本大楼西南面;等等。 2005年12月19日,广东电网公司作出《关于广州供电营业机构调整的批复》(广电人〔2005〕218号),同意将广州中区供电局调整更名为广州天河供电局。2012年2月10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组织机构更名的通知》(广供电人〔2012〕12号),其中载明“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天河供电局更名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天河供电局”。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天河供电局为原告的分支机构。 2016年6月17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根据该文件内容,广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1-10千伏的含税电价自2016年6月1日起调整为87.33分/千瓦时。 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内部工作系统界面截图,显示用户编号为02552708,用电地址为起义路217至231号/工地,户名为市建业大厦,有功倍率为60.0,2013年12月7日有功本期行度为18249.37。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用电地址2017年3月电表照片,显示电表读数为18468.30。原告提交《关于建业大厦欠缴电量电费的情况说明》,载明被告拖欠电费的计算方式为(18468.3-18249.37)×60倍率×0.8733元/千瓦时=11471.86元。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自认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于2017年收到电费通知单。原告提交一段上门催缴电费视频,该视频中没有显示催缴的时间、地点,原告表示该视频拍摄于起诉前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建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147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471.8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广州市建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嘉娴 人民陪审员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陈少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郑文豪
判决日期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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