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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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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怀成
联系方式:021-61329697
注册时间:2011-05-05
公司地址:钱仓路1号23G、23H室
简介:
法律顾问、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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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52774号         判决日期:2020-04-03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即原告)接受甲方(即被告)委托,代理甲方与江苏甲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73民初703号的二审程序;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并于2018年8月1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庭履行代理职责,后在原告律师努力下,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与案外人江苏甲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2018)沪民终374号民事调解书。二审的调解结果,与一审判决书相比,客观上减少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18年8月2日,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原告名称从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原、被告间是风险代理关系,原告当时口头承诺其代理二审若赢了,才按胜诉标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律师费,另外再给基本律师费20000元。原告将委托代理合同交给被告,被告认为反正是风险代理,只要打赢官司就行,合同也没看就签字盖章给原告了,因此,被告认为双方既然是风险代理就应适用风险代理收费,不得同时再收取基本代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甲方、委托方)与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江苏甲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甲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73民初703号的二审程序;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为接收和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及转委托等;乙方指派王正涵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律师费分两部分收取: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20000元,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诉请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或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甲方应按生效判决、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中确定的甲方实际净收入的20%另行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甲方应于判决书、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送达后一周内支付;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原告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并署期2018年7月10日,被告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但未署期。 2018年5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沪7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案外人江苏甲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网络游戏代理运营合作合同》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被告返还江苏甲子公司预付分成款30万元;江苏甲子公司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相抵扣后,被告支付江苏甲子公司1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2018)沪民终374号传票,通知其该案定于2018年8月1日开庭。二审中,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被告与江苏甲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江苏甲子公司10万元,双方同意《网络游戏代理运营合作合同》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上述合同不存在其他争议。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民终374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与江苏甲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其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的王正涵律师。 另查明,2018年8月2日,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原告名称由“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被告上海剑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粟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钱如锦
判决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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