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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启来
联系方式:0531-58571768
注册时间:1992-11-1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A座12-16层
简介: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服务;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自然资源调查、评估与监测服务;土地专项及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服务;土地管理及登记代理技术咨询服务;国土测绘检测;工程勘察综合类、水文地质勘查及勘探测试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技术服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程项目咨询;管道检测、评估、清洗、修复;漏水调查;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图文设计制作;国内广告业务;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出版物、地图及电子产品的批发与零售;广告牌安装;展览展示服务;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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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橄榄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2民初744号         判决日期:2020-03-31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金橄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橄榄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市政管理局)、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橄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井绪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潘覃秋,被告历下市政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济南城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橄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金橄榄公司坐落于济南市南,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历下市政管理局作出《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其实施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项目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西起西周南路、东至奥体西路。金橄榄公司厂房与该项目紧邻。2017年2月,历下市政管理局对上述项目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由于施工单位济南城建集团施工不当,造成排水管道拥堵,自2018年夏季以来,先后四次雨水倒灌进金橄榄公司公司院内,特别是2018年10月19日,周边小区化粪池污水和雨水倒灌金橄榄公司公司院内十几厘米,造成金橄榄公司配电柜淹没,电焊工机、沙发等物品被浸泡毁损,给金橄榄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金橄榄公司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金橄榄公司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历下市政管理局辩称:金橄榄公司对于历下市政管理局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设计论证完善,相关可行性研究经过详细论证,并经过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历下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备案,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项目设计存在缺陷的事实。金橄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应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通过金橄榄公司提交的相关照片,只能看出废弃的厂房,厂房内存在部分雨水,不能证明金橄榄公司存在相关损失,也不能证明相关损失的形成原因、实际价值,亦无法证明被告具有相关过错、存在侵权行为,金橄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金橄榄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恳请法院驳回金橄榄公司的不当请求。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辩称:经核实,济南城建集团未承揽金橄榄公司所诉施工路段的施工,金橄榄公司对济南城建集团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金橄榄公司对济南城建集团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25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发改委)作出《关于黄台南路(祝舜路东延)道路工程项目规划初审意见的函》(济规审函[2017]5号),原则同意历下市政管理局提报的黄台南路(祝舜路东延)道路工程项目。2017年2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环境保护局向历下市政管理局作出《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历下环建审(报告表)[2017]009号),列明了项目建设应重点落实的环保要求,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腰按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并请历下区环境监察大队加强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2017年2月1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发改委作出《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济国土资审[2017]019号),载明经审查该项目拟用地符合2006-2020年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发改委向历下市政管理局作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济发改投资[2017]68号),批复同意历下市政管理局实施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项目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西起西周南路、东至奥体西路,全长约540米,规划红线宽35-5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改造、桥梁、敷设雨、污水管线,配套进行热力、给水、电力、燃气、弱电等专业管线土建工程以及海绵城市、绿化、路灯、交通等设施建设。2017年7月27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历下市政管理局作出《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17]第381号),载明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备案号为2017373(补办)。 2017年4月11日,历下市政管理局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2017年6月15日,历下市政管理局(发包人)与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8年12月5日,涉案工程竣工。2018年12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历下市政管理局,设计单位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济南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山东顺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中对工程的质量评价载明:“沥青面层表面平整、坚实……人行道无积水现象……雨水口符合收水要求,周边无积水……桥面排水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泄水口安装牢固,与路面沥青面层之间结合密实,无渗漏现场,流水畅通。” 金橄榄公司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八间堡村西南,占地面积2395.6平方米,土地四至为东至道路,西至八间堡村,南至山东三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北至道路。金橄榄公司称,涉案工程位于金橄榄公司院落北门外,与金橄榄公司相邻道路长56.28米,施工面积宽约20米,该道路原系八涧堡村内道路,涉案项目施工改造后为黄台南路东延工程的一部分。金橄榄公司主张涉案道路施工改造后比原路面抬高了1.2米,且未安装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导致下雨后雨水倒灌进金橄榄公司厂区内,外加济南城建集团在进行地铁R2、R3线施工时地下降水排至污水井内,导致金橄榄公司被淹,产生相应损失。金橄榄公司提交了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6月11日、6月26日、10月19日拍摄的厂区内照片,以及2018年10月19日金橄榄公司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相关情况的录音,用以证明厂区先后四次被水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历下市政管理局认为照片只能看出废弃的厂房和厂区内存在部分雨水,不能证明金橄榄公司存在相关损失、损失的形成原因、实际价值,也不能证明历下市政管理局具有过错、存在侵权行为,12345电话录音系金橄榄公司自我陈述,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涉案工程施工设计进过详尽论证与规划,路面符合规范,金橄榄公司厂区被淹与道路施工无关联关系。济南城建集团认为,金橄榄公司提交的照片中仅有一张照片体现了济南城建集团招牌,但不能证明济南城建集团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济南城建集团的地铁施工项目全部在地下施工,对地面道路没有影响,且降水已经大部分处理完毕,金橄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济南城建集团施工造成其厂区被淹。 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橄榄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委托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金橄榄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7月23日,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退鉴函,载明:申请人金橄榄公司与被申请人历下市政管理局、济南城建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司于2019年6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专业评估人员共同进行了现场勘验,因本次标的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至10月,标的实时现场已经灭失,查勘现场状况和照片资料已反映不出标的实时现场状况,使本次价格评估无法准确测量其实际数据,我司申请当事人补充必备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了2019年7月19日经过法院质证补充材料,因本案两被告在质证中对所补充材料不予认可,因此我司不能将该材料作为本次价格评估的依据,为此委托本案价格评估标的证据材料不足,按规定将该案件退回。 以上事实,有《关于黄台南路(祝舜路东延)道路工程项目规划初审意见的函》、《济南市历下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复函》、《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济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济南市2017年断头路、瓶颈路治堵工程(黄台南路)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照片、电话录音、退鉴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窗体底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金橄榄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济南金橄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梁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秀雪
判决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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