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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志航
联系方式:0756-8680999
注册时间:1998-04-01
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12号
简介:
生产、销售:电力设备、继电保护控制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资产租赁、工程总(分)包业务、普通货运,批发、零售:普通机械、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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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柏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8民初6015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与被告四川柏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被告柏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柏力公司支付货款459820.96元;2.判令柏力公司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32605.97元(以459820.96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自2006年10月1日起计至货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5月31日暂定为人民币328783.36元。事实及理由:2005年4月28日、2006年5月19日、同年6月19日,柏力公司先后向许继公司采购了三批次电气设备,总价人民币684000元,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许继公司依约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柏力公司仅支付224179.04元货款。 柏力公司辩称,1.许继公司起诉的货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合同约定,需要应当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经双方清点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按供货总额的90%支付给供方,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或交货满12个月由需方结清。柏力公司3次购买设备,但因设备质量问题,柏力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且将有问题的设备退回许继公司,自此之后,许继公司再也没有向柏力公司主张过权利。2.许继公司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柏力公司当时就告知并将设备退回,许继公司收到设备后没有任何回应,应视为认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当时柏力公司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20万元货款,许继公司没有做出任何回应,也未将不合格产品进行维修整改。3.柏力公司采购的货物使用单位为雅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物时,已经发现有3台在途运输中的电缆分支箱发生爆炸,当即就退回给许继公司,后在安装其他设备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因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雅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变电公司多次通知许继公司要求其整改,其予以认可但未实际行动,且大部分产品已退还给许继公司,后面再无联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5年4月28日、2006年5月19日、同年6月19日,许继公司与柏力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型号、价款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条件约定: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经双方清点外观验收合同后,由柏力公司结算单位按供货总金额的90%作为货款支付给许继公司,供货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投运后6个月或交货满12个月内由柏力公司结算单位付清。 合同签订后,许继公司按约向柏力公司送货,并向柏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06年4月20日、同年6月30日,柏力公司向许继公司支付货款224179.04元。 庭审中,柏力公司出示《网路检验室试验报告》、《德阳电业百城区供电局向许继公司发送的函》、《雅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致柏力公司的修复函》以及《关于真空断路器故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许继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并已通知其进行维修更换。许继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出具《售后服务工作联络单》,并将问题处理意见载明其中。 2007年4月3日,同年10月17日,柏力公司通过案外人君健物流及雅安进达物流有限公司向许继公司运送因质量问题退还的产品。 庭审中,许继公司表示,2014年及2019年3月15日,许继公司曾邀请柏力公司股东陈烨到公司沟通货款事宜。案外人陈烨系柏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24元,由原告珠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肃峰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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