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兴明李兰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8)渝0103执2720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案于2018年02月22日执行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有被执行人张兴明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2号(星苑豪庭)A栋8-5号房屋。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委托重庆渝佳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兴明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重庆渝佳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重庆渝佳(2019)渝房报字第50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书,该房屋评估总价为65.82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本院遂委托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拍卖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2号(星苑豪庭)A栋8-5号房屋。2019年4月13日,买受人苟小华以62.47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在扣除执行相关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金额为512694.68元。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实现完毕,经本院再次网络查控,有被执行人李红名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河北路15号1-8-002房屋,经核实该房屋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拟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至今无任何反馈结果;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兴明、李兰、李红、重庆市源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五、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判决结果
本院(2018)渝0103执27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江才全
审判员汝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尹彦博
书记员赵薇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