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展开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韩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24270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韩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楠、肖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供电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月的电费7456.11元及违约金(2016年1月的违约金从2016年1月30日开始计算,2016年2月的违约金从2016年3月6日开始计算,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2017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持续为案涉用电地址中山五路JY-1地块供应电力,被告使用电量并支付电费,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电费发票,双方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一直依约供电,但被告自2016年1月开始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电费。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补缴电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韩尚公司未作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韩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2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为现名称。 被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甲方(付款人)全称为广州市韩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用户全称(与付款人名称一致免填),用户编号02205213,缴费项目电费,收费机构全称南方电网广州供电局,付款人联系地址中山五路JY-1地块;委托类型为授权付款;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收费机构提交的应扣款信息从其付款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给收费机构,甲方应保证本账户有足以支付各项费用的资金;等等。该协议无记载签订日期。 2013年5月15日,被告盖章出具《证明》,载明:“广州越秀区供电局:我单位派李慧玲同志,身份证号……前往贵单位办理电费划帐有关手续。……用户编号02205213,用电地址中山五路JY-1地块。特此证明。” 2015年1月14日至7月14日,原告每月向被告开具1张电费发票,共开发票7张,载明用户编号为02205213,用电地址为中山五路JY-1地块,计费时段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 原告于2016年1月9日打印中山五路JY-1地块电费通知单,载明:计费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计费月份201601,缴费期限为2016年1月16日,逾期缴费即计缴电费违约金,总计费电量2197,电度电价0.8959,电度电费1968.29,功率因数调整电费1776.36,总电费合计3744.65。原告于2017年5月5日打印中山五路JY-1地块电费通知单,载明:计费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计费月份201602,缴费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逾期缴费即计缴电费违约金,总计费电量2197,电度电价0.8901,电度电费1955.55,总电费合计3711.46。 2017年8月25日,原告委托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住所地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五个工作日内补缴201601、201602两期电费及违约金。该邮件因“无此房号、电话无法接通”被退件。 另查明,2015年4月1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根据该文件内容,广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1-10千伏的含税电价自2015年4月20日起调整为89.59分/千瓦时。 2015年12月3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根据该文件内容,广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1-10千伏的含税电价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为89.01分/千瓦时。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确认原被告之间并无约定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韩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支付电费7456.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456.1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409元,被告广州市韩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廖嘉娴 人民陪审员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陈少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郑文豪
判决日期
2020-03-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