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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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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寸齐、邝健明等与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6民初2606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与被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华美学校)、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龙洞经济联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2日、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健坤及六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汝松、王倩婷,被告华美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莎、梁欣,被告龙洞经济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美学校立即给付征地青苗补偿费6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00万元、搬迁费10万元、安置补助费590万元;2.判令被告龙洞经济联社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邝某某(已故;其继承人为妻子樊寸齐、儿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健坤,女儿为邝燕平,以下简称承包人)属于被告龙洞经济联社的村民,并于1985年1月31日由邝健宏代其父亲邝某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原广州市郊区龙洞乡人民政府即被告龙洞经济联社属下的案涉土地原土地所有人沙河公社龙洞乡8生产队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地名为“茶山”山地《沙河公社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从198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根据该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期满时,承包户有权继续承包15年,即该承包合同续延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满。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与发包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案涉土地原实际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原告案涉土地承包款至2008年。承包人承包后在案涉土地上种植龙眼、荔枝等树木。为了方便管理果木,又在承包地建设混凝土台阶及空余地建设简易厂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根据我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承包人便陆续地在承包地内将原来的简易厂棚维修成普通建筑物用于经营发展经济,共耗去成本2000余万元。故此,该承包合同在没有依法终止之前,承包人是案涉土地合法的实际使用权人。显然,该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2016年7月19日,原告发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案涉土地入口处张贴一份关于须追加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案件号(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7号]时,才知道案涉土地被征收。后,原告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原告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当原告接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为第三人的诉讼材料时,才知道被告于2006年3月2日已颁发给华美学校案涉土地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案涉土地原属第三人的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来源于国有土地,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征收手续。可案涉土地在征收时并没有公开公示公告,也没有通知案涉土地实际使用人即承包人,更没有与承包人协商征地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事宜,其征地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告遂于2017年4月5日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一案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以案涉土地是依据穗国地划决﹝2005﹞《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划拨款方式提供给被告华美学校,但其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块仍由原告实际使用至合同期届满,颁证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产生实质影响等为由,认为原告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而作出不予受理的(2017)粤71行终1369号终审《行政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另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案涉征地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青苗费、搬迁费、土地上一切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综上所述,被告华美学校作为案涉土地的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应当依法给付土地使用人即承包人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可其至今未给付,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龙洞经济联社作为案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所有人即发包人,依法有责任和义务要求被告华美学校给付承包人上述费用。故此,为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华美学校辩称:我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校是经过合法的征地手段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和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签订了相关的征地协议,已经补清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款项。我校的征地行为没有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产生实际的影响。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地块至承包期满(需注意:若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是真实有效,且是案涉地块的话,则承包期限是198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即1999年12月31日已经届满。即使是根据合同第3条约定继续承包15年,则承包期也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该合同第3条的约定,不再承包的则交付发包方处理,包括所种的树种,原承包人不能损坏。根据上述的约定,承包期满以后,案涉土地和果树均由发包方收回,即承包期满之后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均已归发包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时候,即使案涉土地一直被原告非法使用,案涉土地和青苗的所有权已经不归属原告,因此原告没有资格就青苗款等提出诉讼的资格。此外,我校虽于2005年取得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权证,但一直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案涉土地由原告实际使用至承包期满且一直非法占用至今。原告应该清晰地知道他们的承包期满,不存在承包期满因征地而导致农作物不能收获等损失。故我校认为原告没有权利就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要求补偿。根据承包合同原告仅有权栽种果树,现原告违反承包用途,未征得发包方同意,没有经过任何的报建手续,在案涉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仅不能要求被告补偿,更应自行拆除案涉地块上的建筑物,恢复地块原状。故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筑物也不应补偿。根据1994(245)号文,案涉地块的用地单位是天河南街道办事处,故1999年原告第一次承租期满之后,因用地单位已变更,原告是无权与被告龙洞经济联社延期,故我方认为承包期满是1999年12月31日。 被告龙洞经济联社辩称:原告主张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是没有证据证实这些附着物和建筑物是取得了合法的报建和批复,因此这一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关于青苗补偿费,我社认为应根据2007年当时的状况,包括数量和种类等进行补偿。对于该情况,我社与原告已经签订了相关的文件,应按照该文件进行补偿,且补偿款不应超过龙洞代收的相应补偿款,而不应是原告主张将近2000万元的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樊寸齐与案外人邝某某(男,已故)是夫妻,两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别是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健坤和邝燕平。 1985年1月31日,邝健宏代其父亲邝某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原广州市郊区龙洞乡人民政府下属8生产队签订《沙河公社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承包原龙洞乡8生产队“茶山”山地,承包项目为茶山山地种果;合同期限为198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承包地段只限于种果,不得种植其他林木,各户所属承包地段,如邻近仍有荒山可利用,允许自行开荒扩种,但必须在不影响邻近单位及其他各承包户的情况下进行,保护一定通道距离,互相协作,共同维护,以避免一切纠纷发生,违者可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段,包括扩种部分,并按乡有关规定处以一定罚款。(扩种部分的面积,每年核实一次,其承包款按原承包款50%计算。第(二)条约定:承包期内每年于12月底前缴交当年承包款,过期不缴者,处以每月按当年承包款的20%的罚款,如有意不交者,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段,所种果树没收处理。第(三)条约定:承包期满时,承包户有权继续承包15年,承包款则按原承包款加50%计算,如不再承包,则交由发包方收回处理(包括所种的果树),承包户不得加以破坏。第(四)条约定:承包期内遇上征地,则按乡有关规定办理,承包户不得加以阻挠。邝健宏在该合同承包人处签名确认。原广州市郊区龙洞乡人民政府在该合同大队意见处盖章确认。案外人樊善广在该合同生产队负责人处盖章确认,等。 2004年9月18日,华美学校(甲方)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乙方,现为龙洞经济联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学校建设需要,征用乙方位于华美路边银屏岭山坡地,该地原由天河南街划红线,甲方已与天河南街协商妥,将该处红线转给甲方,故现由甲方对乙方征地,该地面积经双方核定为12913.3平方米,折合19.37亩;该地的土地补偿费总计补偿3486600元;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处理村民与甲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和治安问题等。庭审中,华美学校和龙洞经济联社确认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2006年3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华美学校颁发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为:土地使用权人为华美学校;座落为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地类(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87491平方米;四至:东至华美路,南至新欧村用地,西至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北至欧岗村用地;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穗国地划决【2005】82号),本宗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华美学校使用等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附有上述土地的红线图,该图显示:图号为36-46-16,并附有《宗地情况总表》。《宗地情况总表》内容为用地面积87491平方米,用地批准书号为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以下简称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的土地为“第357号土地”。 2007年11月19日,华美学校(乙方)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甲方)签订的《征地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征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银排岭山坡的甲方土地,该地面积经过双方核定为8328.165㎡(折合12.5亩)。征地款按双方协议为25万元/亩,合计总额为312.5万元;地块大包干的所有拆迁补偿费(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面建筑物补偿费、山坟的迁移费)共计30万元;签订协议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费共计30万元;甲方保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地块内的拆迁,并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于2008年1月20日付给甲方征地款180万元,余款132.5万元于2008年2月28日付清,等。庭审中,华美学校和龙洞经济联社确认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但均无法细分拆迁补偿费中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面建筑物补偿费、山坟的迁移费等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华美学校称该协议所指的地面建筑即案涉地块当时的地面建筑物。龙洞经济联社称这些建筑均属于违章建筑。邝健坤等六人则称这些建筑经过村委会同意建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07年11月21日,华美学校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支付拆迁补偿款30万元。 2007年11月30日,华美学校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180万元。 2015年8月24日,华美学校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支付征用龙洞银排岭山坡土地余款132.5万元。 邝健坤等六人于2018年3月8日申请就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8日向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委托鉴定函》。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9日组织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各方当事人到案涉土地现场进行勘验、清点,制作现场笔录、清点清单等,各在场人员均签名予以确认。期间,华美学校提供了(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7号、1818号、1819号案件中法院指定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计算略图,邝健坤等六人在该图纸中均签名确认阴影部分面积是本次申请评估范围4738.8平方米,龙洞经济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亦签名予以确认。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评估报告初稿,本院将初稿交各方当事人,由各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再将各方当事人的异议交给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由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答复后,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高迪评估﹝2018﹞055号),载明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5月30日,结论如下:(一)价格评估标的地上附着建筑物及构筑物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1、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值为2615665元;2、有争议部分的工程价值为12908元;上述合计2628573元。(二)标的土地青苗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1、无争议部分的青苗价值为27948元;2、有争议部分的青苗价值为133793元;3、挡土坡外有争议的青苗价值为36856元;上述合计198597元。该评估报告附件《工程项目评估汇总表》显示,地上附着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重置价格为4235078元。 经质证,邝健坤等六人对该报告有异议,认为评估价值与其自身估算的价值差距很大,评估价值按照重置计算不合理,无法体现其实际开支,评估价格过低,其不予认可。邝健坤等六人在本院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拆除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后,称本案现场勘验时遗漏了评估项目,申请对遗漏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华美学校则认为其学校一直不同意评估,因其学校已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付清了因征地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无须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且认为邝健坤等六人违反承包土地的用途,在案涉土地上违法建筑房屋,不应因此获得赔偿,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龙洞经济联社表示同意华美学校的质证意见,并表示该报告对本案无参考价值,邝健坤等六人起诉请求支付的青苗补偿费补偿时间应该是征地当时,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期是2018年5月30日,其认为应当以征地当时双方确认的青苗数量为准,而建筑物部分因是违章建筑,不应列为评估范围,因此认为法院不应采信该报告。 后,就评估基准日是否需要变更的问题,邝健坤等六人坚持认为应以现定的基准日为准;华美学校则表示无论在哪个基准日都不公平,无法还原十多年前的情况,认为评估没有意义,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龙洞经济联社则认为应当以当年征地时候为准,但未明确是哪一天,并表示客观上不可能重新评估,故其联社不申请重新评估。 庭审中,龙洞经济联社称其已于2007年与邝健坤等六人就征地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提供了手写的清点记录材料复印件共5页,其中3页有邝健坤的签名。龙洞经济联社称因档案管理问题无法提供该材料的原件。经查,该材料第1页显示:上社8队邝建坤茶山果树及建筑表:石棉瓦砖垟615.2㎡,200元/㎡;树皮顶无垟栅598.16㎡,200元/㎡;树皮顶有垟栅59.34㎡,350元/㎡;鱼池63.89㎡,300元/㎡;荔枝树(大)32棵,800元;黄皮(中)3棵,200元;榕树(8公分)190棵,100元;大叶桉树(35公分)226棵,327808。第2页显示标题为茶山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分布手画图,右侧中间有邝健坤的签名,落款日期为07.10.22。第3页显示标题为茶山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分布手画图,左侧记载荔枝(大)32棵,黄皮(中)3棵,榕树苗共190棵;右侧显示砖瓦、棚无垟、鱼池等建筑的平方数;左下角有邝健坤的签名,落款日期为07.10.22。第4页显示标题为茶山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分布手画图,右下角有邝健坤的签名,落款日期为07.10.22,左下角有丈量人员樊容添、樊展球、樊国权3人的签名。第5页显示标题为村树的手写明细,显示大叶桉35公分共226棵,左侧显示丈量人员,有樊容添、樊展球、樊善财、樊广荫4人的签名,右下角有落款日期07.10.22。对此,邝健坤述称当时村里面来丈量过,材料上当时是没有价格的,也没有与其协商果树、建筑物的补偿,村里面(形成的记录材料)并未给其一份,材料中的签名好像是其本人签的,其可能签过一部分,因村里未能提供原件,其现在也不记得了。本院要求龙洞经济联社限期协助通知该材料中的签名村民到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但龙洞经济联社在限期内未予通知。 庭审中,龙洞经济联社称提交了1998年6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龙洞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甲方)与邝某某(乙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茶山部份山地发包给乙方建棚舍作养殖之用;协议期由199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共10年);承包款每年每亩500元,并按每年递增10%计算承包款,承包款于每年年初交当年承包款;乙方一切投资费用自理,期满或乙方中途退包,全部建筑及所种下果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承包期内遇本地段征地,除种下的果树享受青苗补偿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如征地单位有对建筑物补偿则属乙方所有;乙方承包范围土地,如另作别用,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另定协议,等。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龙洞经济联社称提交了2007年至2009年各年年终分配表和2009年1月13日的银行流水,拟证明其期间邝某某(樊寸齐、邝健华)的分红均是按72股计算,各年分红其股份数计算并已足额发放,并未在其中扣除承包费。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华美学校立即向原告支付案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235078元,案涉土地上青苗补偿费198597元,搬迁(临迁)费500000元,安置补助费1000000元,合计5933675元;2.判令被告龙洞经济联社对被告华美学校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华美学校与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速公司)、第三人龙洞经济联社、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华美学校因健速公司违法侵占案涉地块,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健速公司立即将其非法侵占的银排岭地块返还给其学校,拆除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支付占用土地使用费等。本院以(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7号案件予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关于案涉土地(即本案案涉土地)是否在第357号土地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华美学校申请本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此进行测绘。因各方无法协商确定测绘机构,本院依法指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广州勘测设计院”)作为上述事项的测绘机构。……2016年8月5日,广州勘测设计院出具2016测32B060号《工程测量资料》,内容为:测量结果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龙洞合作社共同指定的用地范围在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范围内;被告基底面积为1790.3平方米等等。……另,关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第三人邝健坤等明确为其建设和所有,被告对第三人邝健坤等的陈述予以确认,并表示案涉土地中的部分建筑为其重建。本院根据该案中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土地位于第357号土地的用地范围内。华美学校已取得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对第357号土地享有使用权,遂判决:1.被告健速公司与第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共同拆除被告健速公司使用的华美学校旁、银排岭公园下、金融学校后门土地(具体位置为2016测32B060号《工程测量资料》中标示的被告健速公司使用土地的位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将上述土地交还原告华美学校;2.被告健速公司向原告华美学校支付土地占用费,等。该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8号、1819号案件查明的事实与(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7号案件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再查明:华美学校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案涉土地仍由邝健坤等六人实际占用,本院于2018年8月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执行强制拆除,并将案涉土地交还给华美学校。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了案涉土地的土地档案材料,该档案材料显示华美学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其中华美学校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之前的土地性质变更情况以及此前的征地情况,并无相关材料记载。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邝健坤等六人另表示对该档案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根据该档案材料显示案涉土地征地手续不合法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临迁)费、安置补助费等包干补偿费共3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付); 三、驳回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30元,评估费171803元,由原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负担213735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负担11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苏扬 人民陪审员廖凤如 人民陪审员陆亚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丽方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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