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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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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财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5民初2082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财诉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锦财,被告广州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黎月梅、何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锦财诉称:关于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在2017年期间,广州供电局征用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的虾塘,编号为XXX号塘,而XXX号塘就是我所承包的虾塘,广州供电局征用我的虾塘,用途是建造两个电塔,广州供电局在进场期间,临时借用我的28.54亩虾塘进行施工,借用时间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共借用时间为4个月,按每月每亩3800元人民币计算,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我的虾塘共4个月,应补偿我损失金额为433808元,因我的塘是养虾的,虾塘一年可养三批,比其他种养经济产值高,所以我要求广州供电局补偿每月每亩3800元是不高的。其中从2018年3月起,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我的虾塘20.271亩,都是用来建造这两个电塔的,至今都还没有借用完。从2018年3月起计,直到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我的虾塘借用完为止。广州供电局借用我的虾塘20.271亩,至今暂计12个月,按每月每亩3800元计算,广州供电局应补偿我金额为924357.6元人民币。我与广州供电局为临时借用虾塘施工补偿问题,曾多次协商,我也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还没得到解决,无法之下,现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处理,判令广州供电局补偿损失费暂计为1358165.6元,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我的虾塘补偿直到借用完为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广州供电局支付临时借用我的虾塘28.54亩,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止,按每月每亩3800元补偿给我共433808元及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判令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我的虾塘20.271亩,从2018年3月起,直到借用完为止,按每月每亩3800元补偿给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供电局辩称:一、将本案案由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准确反映本案包含的法律关系。本案应该系由于我司建设500KV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横沥段其中两个塔基临时使用了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所有,由陈锦财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施工,因陈锦财对补偿费用不满引发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案由不能真实反映本案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二、我司建设案涉线路已依法办理了所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必要批文,完全合法合规。根据我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我司建设案涉线路已获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住建委等部门的同意、批复,并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案涉线路的建设完全合法合规。三、作为案涉土地的权利人,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才是“所用土地”的适格补偿对象,陈锦财无权主张“用地补偿”,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我司支付“用地补偿”没有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案涉土地为国有农用地,权利人系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法律规定,以及参照穗南开管办[2018]2号《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等法律规定,结合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与陈锦财签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租赁期限内,如遇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或征用该鱼塘的,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并及时做好交地工作,合同自动终止。若有补偿,则由征收单位对乙方投资的部分按照相关政策及南沙区的有关规定对实际征收或征用农用地面积给予乙方一次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有关约定,由于案涉两个塔基永久性占用的土地以及临时借用施工的土地的权利人均是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故永久用地补偿、临时用地补偿的对象依法依约应为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且经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永久用地补偿按26.3万元/亩、临时用地及复耕补偿按13.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计付,而陈锦财只是案涉虾塘的承包人,并非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其并非“用地补偿”的适格补偿对象,其提起本案起诉要求我司支付“用地补偿”没有依据,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四、暂且不管陈锦财是否为“用地补偿”的适格补偿对象,我司已委托相关单位与陈锦财签订补偿协议,就陈锦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及奖励,且已将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给了陈锦财,陈锦财事实上已经获得了超额的补偿,其依法不得重复主张。2016年5月8日,我司与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就案涉线路补偿工作委托代理事宜签署了《用地拆迁工作协议》。2017年10月9日,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我司、南沙供电局等单位召开了协调会,形成了《500KV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会议纪要》,达成了“一、塔基用地补偿按塔基基础实际占地面积计算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三、施工临时用地补偿及复耕,参照以往做法执行。施工临时用地及便道租用面积上的青苗补偿,按现场实际情况清点补偿。其中,黄阁镇、横沥镇段施工临时用地补偿问题(含施工面及便道土地租用、复耕费用等),由南沙供电局、施工单位、所在镇街及村集体按以往补偿方式,一次性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解决……”等决定及意见。2017年11月28日,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测量单位、横沥村委第一次对案涉虾塘进行测量时,由于测量工作人员此前不知道陈锦财曾偷偷将塘基拆除、人为增加虾塘面积,导致错误地将案涉虾塘面积测量为28.54亩。当天,在第一次测量、清点结果(不实)之基础上,横沥征收办、原告、测量单位、横沥村委就案涉虾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签署了补偿统计表,对补偿项目、单价、金额等事项予以了确认。2018年1月17日,在第一次测量、清点结果(不实)之基础上,横沥征收办向陈锦财支付了449238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后,陈锦财等村民通过信访等方式要求按照该办法进行补偿,在陈锦财等村民不断信访等情况下,我司同意按照该办法向陈锦财计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金,在对陈锦财虾塘重新测量的过程中,测量工作人员发现陈锦财在第一次测量之前曾偷偷将塘基拆除,人为增加了虾塘面积,实际面积仅为20.271亩,并非第一次测量所得的28.54亩。2018年9月12日,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陈锦财签订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约定:“二、乙方(陈锦财)同意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以3万元/亩的价格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经测量,乙方用地面积为20.271亩,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为608130元;三、本合同签订前已由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预付了449238元,尚余158892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得再就本合同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向甲方(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丙方(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政府部门及施工单位要求其他赔(补)偿。四、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土地的,以1.5万元/亩的价格计算奖励金,补偿款与奖金合计912195元”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经陈锦财与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分别签字、盖章后,我司已通过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8年9月26日将新增的158892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304065元奖励金悉数支付给了陈锦财,并没有拖欠任何款项。结合上述事实,我司认为:首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系我司委托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与陈锦财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次,“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征用土地时,土地尚有未长成或未完全长成的青苗,国家给予承包人无法继续养殖或种植所致的补偿。在《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之前,我司已经依法向陈锦财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9238元,彼时,我司实际上已经依法完成了对陈锦财的补偿,陈锦财已获得了法律规定的补偿。在《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陈锦财要求按照新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并无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我司原本可以不予接受,但在陈锦财等村民不断信访等情况下,为了确保案涉项目能够如期完成,我司在已经支付的449238元之基础上,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给陈锦财新增了158892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304065元奖励金。由此,我司实际上已经超额对陈锦财进行了补偿。综上所述,陈锦财事实上已经获得了超额补偿,现其提起本案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作为土地承包人在享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依法不得重复主张,否则其将违法获得双倍赔偿利益。五、暂且不管陈锦财是否为“用地补偿”的适格补偿对象、是否重复主张补偿,仅就陈锦财诉请中列明的补偿标准而言,该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关于陈锦财提出的案涉虾塘补偿面积。在第二次测量过程中,测量工作人员发现陈锦财在第一次测量之前曾偷偷将塘基拆除,人为增加了虾塘面积,实际面积仅为20.271亩,而非28.54亩。陈锦财实际上已经超额获得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奖励。在此种情况下,陈锦财又要求按照面积计算补偿没有依据。(二)关于陈锦财提出的补偿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陈锦财诉请按照3800元/月/亩的标准对其补偿,却未提交3800元/月/亩这一补偿标准的依据及证据,故本案依法应由陈锦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关于陈锦财提出的补偿期限。根据庙贝农场于2019年1月8日与陈锦财重新签订的农用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3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鱼塘的排灌情况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承担,乙方不向甲方追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广州市池塘养殖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至迟于2019年6月31日前完成排水治理工作;……”,陈锦财早已了解及清楚案涉土地目前的施工状况且自愿承担排水治理等义务,并对此可能需要的时间有了充分的评估。在前述情况下,陈锦财要求我司“从2017年11月直至借用完为止对其进行补偿”无理无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出台后,陈锦财为提高补偿标准多次到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横沥镇政府等单位进行信访。陈锦财为了给我司施加压力、迫使我司同意其提高补偿标准的无理要求,采取在施工现场设置障碍物等非法方式,长期不正当地阻挠我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我司认为,陈锦财在采取及实施前述行为之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对此有了充分的评估,在前述情况下,由此引发的相关后果应由陈锦财自行承担,而不能归咎于我司。六、我司是用围堰的方式,围堰指建设永久性的水利设施而修建的临时性维护结构,主要是防止水土进入建筑物的建设位置,以建设建筑物,故我司在围堰内的永久占用土地上修建塔基不会影响陈锦财使用围堰外的土地进行养殖。我司在2018年3月26日完成围堰后,围堰外的土地已交还庙贝农场,已由陈锦财经营使用,陈锦财在2018年3月21日向庙贝农场支付了2018年的承包费用,证明了前述事实。七、陈锦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在确定两个塔基需征用农场用地后,所有陈锦财涉案虾塘中的虾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由陈锦财处理,即原物的价值陈锦财是无损失的,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征收、用土地时,地上有未长成或未完全长成的青苗,国家给予的承包人无法继续种植的补偿,故陈锦财所主张的经营损失实际上已通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方式获得了补偿。八、据我司了解,一般情况下虾塘是可以养殖2-3次的,如要养殖到3次需按照养殖标准进行,如在3月下第一批虾苗,8月第二批,10月第三批,但因成功率只有20%-30%,故下虾苗后不一定有收成。陈锦财称其虾塘可养殖三批,并因此主张经营损失由我司承担无依据。九、我司认为陈锦财在我司已征用涉案鱼塘的情况下,即使围堰工程完成,未经我司同意,陈锦财也不得擅自使用由我司依法依约享有使用权的涉案鱼塘,现陈锦财却使用涉案鱼塘,属恶意占用。因陈锦财恶意占用而存在的费用应由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与陈锦财自行结算处理,不应由我司承担相关责任。十、陈锦财认为借用地复耕在其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的承包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即陈锦财认可包括黄泥清理在内的复耕义务,已由陈锦财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在此情况下,陈锦财主张黄泥应由我司清理不是事实。十一、我司认为陈锦财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相对性原则,陈锦财如主张用地复耕补偿,应向涉案土地权利人主张,不应向我司主张。综上所述,我司认为陈锦财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XXX作为申请人、陈锦财作为履行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提出鱼塘承包合同转名申请,申请将合同编号分别为:庙贝鱼合〔2014〕XXX号、庙贝鱼合〔2014〕XXX号及庙贝鱼合〔2014〕5-6号三份《鱼塘承包合同》转到陈锦财的名下,并由陈锦财继续履行该三份《鱼塘承包合同》的后续事务及义务。2014年11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同意XXX、陈锦财的上述申请。陈锦财确认上述承包合同的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2年至2017年间,广州供电局的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陆续获得广州市规划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2017年11月28日,陈锦财签订了《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统计表》,并作为乙方及被补偿单位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甲方、补偿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丙方、协助补偿单位)签订了一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内载:“为确保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线××线路工程项目横××段建设如期进行,甲、乙、丙三方就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贝农场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即日起将上述土地交给政府安排使用。……三、本合同共需向乙方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为人民币:449238元……”。陈锦财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上述补偿款449238。2018年2月26日,陈锦财签订了一份《清场交地确认书》,内载:“因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补偿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协助补偿方)已完成项目涉及陈锦财(青苗及地附着物所有人)耕作的20.271亩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现陈锦财将该20.271亩土地(具体位置见附图)按土地现状交付给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并确保交地后不出现阻挠地块施工建设……”。2018年4月24日,陈锦财等人通过走访向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反映关于“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要求有关部门协调”。2018年6月6日,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出具南横信复〔2018〕1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载:“……一、关于陈锦财所承包土地补偿问题经了解,因500kv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线路工程建设的需要,须收回庙贝农场部分国有农用地,陈锦财所承包的土地有部分在被收回国有农用地范围内。我镇受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委托开展该项目相关补偿工作。在征收过程中,镇征收办对于陈锦财所承包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据实进行了清点,清点结果已与陈锦财共同进行确认,相关补偿标准也严格按照《广州南沙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3】7号)所规定的标准套价补偿,补偿结果已经陈锦财签名确认,现各项补偿款均已由陈锦财收取。二、关于要求补偿差价的问题对于陈锦财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所涉及的差价补偿问题,现征收办已就相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与土地开发中心进行专题汇报,并与陈锦财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面积问题仍在协商沟通当中。建议你们加强与我镇征收办进行协商沟通,尽快达成相关补偿协议。……”2018年8月7日,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甲方、补偿单位)、陈锦财(乙方、被补偿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丙方、协助补偿单位)又签订了一份《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内载:“……二、经协商,乙方同意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文)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即3万元/亩。经测量并经甲乙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乙方用地面积为20.271亩,故本合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为608130.00元(大写:陆拾万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整)。三、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委托丙方在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线××线路工程横××段的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预付款中支付449238.00元……四、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土地移交甲方使用的,甲方按1.5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奖励给乙方,本合同用地20.271亩,奖励金共计304065.00元……五、本合同补偿金额总计为912195.00元……”。陈锦财于2018年9月16日收到上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158892元以及奖励金304065元。在庭审中,陈锦财确认共收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奖励金912195元。2018年11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就379.84亩鱼塘(包括涉案土地)发出招标公告,载明:“……三、报名要求:1.竞标人在参加竞标前,要对自己所竞投地块的地块号、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竞标底价、地形地貌、排水用电等情况以及合同文本详细了解后才进行竞投,一经投得,不得反悔、更改……”。后陈锦财竞得涉案土地。2019年1月8日,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甲方、出租方)、陈锦财(乙方、承租方)签订《农用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一、出租鱼塘的基本情况:1.位置(或地块号):位于农场5队内,鱼塘编号:5-5-1号、5-5-2号、5-5-3号。……3.面积:28.08亩(不包括:运输机耕路及水窦水面积,详见附件附图)……二、租赁期限3年(即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鱼塘的排灌情况乙方已经了解,并愿意承租,乙方不向甲方追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三、乙方承租的鱼塘属租赁性质,属于基本农田,不能用作拍卖和抵押,不能改变鱼塘的用途和功能,只能用于水产养殖。四、合同期间,乙方按一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每年每亩2900.00元,总租金为人民币81432.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租金以上一年租金标准为基准价,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增幅为5%,具体如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每年每亩3045.00元,总租金为人民币85503.6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每年每亩3197.25元,总租金为人民币89778.78元。五、鱼塘租金的交付方式合同期内实行先交租今后使用地的办法。……六、……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广州市池塘养殖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至迟于2019年6月31日前完成排水治理工作……十四、租赁期限内,如遇南沙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划建设等原因征收或征用该鱼塘,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并及时做好交地工作,合同自动终止。若有补偿,则由征收单位对乙方投资的部分按照相关政策及南沙区的有关规定对实际征收或征用农用地面积给予乙方一次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租赁红线范围外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甲方所有、租赁红线范围内面积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承租者所有。……”。2019年1月24日,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出具穗南开土地〔2019〕25号关于陈锦财等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内载:“……我区并未就临时施工用地补偿制订统一的标准,临时施工用地补偿是项目施工需临时借用土地时给予的补偿,由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承担费用。……”。其后,陈锦财以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其鱼塘,致使其遭受经营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陈锦财的虾塘28.54亩,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止,按每月每亩3800元人民币补偿给陈锦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2.判令广州供电局临时借用陈锦财的虾塘20.271亩,从2018年3月起,直到借用完为止,按每月每亩3800元人民币补偿给陈锦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陈锦财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广州供电局支付陈锦财临时借用陈锦财的虾塘28.54亩,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止,按每月每亩3800元人民币补偿给陈锦财共433808元及由广州供电局承担诉讼费用。陈锦财明确表示其在本案所主张补偿是指其经营损失,并表示经营损失的标准是参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3万元/亩、奖励金为1.5万元/亩,合计为4.5万元/亩,故每月每亩的标准为3800元(4.5万元/亩÷12个月)。 另查明:在庭审中,陈锦财与广州供电局双方均确认陈锦财于2019年1月8日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签订农用地租赁合同时的涉案鱼塘现状与2019年5月8日与本院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现状基本一致。陈锦财表示,因其从2014年11月15日接手XXX承包的土地后就一直进行承包经营,故在上一合同到期后,于2019年1月8日其就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签订了案涉合同,其以为广州供电局的工程期不会很长,且涉案鱼塘一直是其经营使用,故仍投标该鱼塘,其已经交纳了2019年全年租金。广州供电局则表示2018年11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对包括涉案鱼塘在内的土地重新进行招投标,陈锦财于2018年11月26日重新竞标了涉案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故其司认为陈锦财是通过参加竞价重新承包涉案鱼塘,非从2014年11月至今仍对鱼塘有使用权。 又查明:关于陈锦财要求广州供电局赔偿其经营损失的问题。在庭审中,陈锦财表示因其从2014年11月15日接手XXX承包的土地时起就一直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给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广州供电局从2017年11月底一直借用涉案鱼塘,无清理干净黄泥,导致其无法经营造成损失,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止,广州供电局占用其鱼塘面积为28.54亩,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应按3800元/亩/月计算其经营损失,按上述标准计算得出上述期间的经营损失为433808元(28.54亩×4个月×3800元/亩/月);2018年3月1日起至今,广州供电局仍借用其虾塘,面积为20.271亩,虽然广州供电局对其施工地进行围堰,但广州供电局长期未清理围堰外的土地上的黄泥,致其无法使用鱼塘,养殖鱼虾,故广州供电局应按3800元/亩/月的标准计算其经营损失至广州供电局借用完毕为止。广州供电局则表示为了确保虾塘的养殖,每年的11月都会对虾塘进行清塘、晒塘的工作,陈锦财所主张的干塘时间应是指其清塘、晒塘的时间,与其司的施工行为无关,结合陈锦财的清场交地确认书,陈锦财于2018年2月26日交地,可反映上述事实,故陈锦财主张其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占用虾塘缺乏依据,且陈锦财只是参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偿标准计算其经营损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应由陈锦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涉案的两个塔基的围堰工作已在2018年3月26日完成,在2018年3月27日始,陈锦财就可重新使用围堰外的虾塘,陈锦财在2018年3月21日向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支付了2018年的承包费用,可印证上述事实,另其司已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就施工临时用地复耕达成初步补偿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由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负责复耕相关事宜,费用由其司承担,结合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与陈锦财在2019年1月签订的合同,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将复耕相关事宜通过合同方式交给陈锦财,约定由陈锦财在2019年6月31日前完成相关治理工作,即清理黄泥的工作已交由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进行,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通过协议方式交给陈锦财,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与陈锦财签订协议时陈锦财对此已有充分的认识评估,不应将此转移给其司,故陈锦财该项诉求缺乏依据;在本案中其司已与涉案鱼塘的所有权人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建立了用地补偿合同关系,涉案鱼塘所在土地已由其司征用,其司才是合法的使用权人,且陈锦财已收取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并于2018年2月26日将场地移交给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可以证明陈锦财清楚涉案鱼塘所在土地已由其司征用,其司才是合法的使用权人,陈锦财于2018年3月21日向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缴纳租金的行为不必然使其成为涉案鱼塘的合法使用权人,陈锦财应与庙贝农场清理和结算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与其司无关;另外,涉案鱼塘实际是由4个小鱼塘组成,塔基实际并未占用两边鱼塘,塔基所在的中间小鱼塘实际上已可放水可使用;至于陈锦财主张的清理黄泥问题,陈锦财已确认与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清理,而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则认为应由陈锦财负责清理,故黄泥的清理主体不是其司,陈锦财主张由其司清理黄泥无依据。 再查明:在诉讼中,广州供电局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内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贵局2018年8月24日发来的《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线××线路工程横××段施工临时用地、复耕补偿协议》,我场已收到并予以确认。由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暂不能确定塔基在我场永久占用的最终面积,加之为方便工程更好地完成,还临时借用了我场一部分其他土地,故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签署协议、结付补偿款。上述协议、补偿款结付等事宜不影响除塔基永久占用的土地以外的土地(已作青苗补偿的土地、鱼塘等)之使用。2018年横沥镇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陈锦财作了第一次补偿,陈锦财收到补偿款后将鱼塘交给贵局使用,在贵局对两个塔基进行施工过程中,原承包人陈锦财就擅自使用了其余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我场多次提出了异议。后来,他得知贵局会在2018年3月底完成两个塔基的围堰工作后向我们缴纳了2018年度的承包费(根据合同约定,租金需在2018年1月10日前缴纳,也即陈锦财迟延缴费,双方已约定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并在两个塔基围堰施工完毕后又重新使用了围堰以外的土地。因此,横沥镇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对陈锦财进行第二次补偿时确认贵局实际借用鱼塘面积只有20.271亩。2018年12月,我场经公开招投标程序,陈锦财中标该鱼塘,我场于2019年1月与其签订了庙贝鱼合[2018]5-6号合同,面积28.08亩。我场在公开招投标公告中已经明确告知全部意向承租人:该鱼塘按照现状承包,场地清理、池塘水治理、复耕等工作均由承租人负责,与我场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锦财提供的证据:租赁合同1份、相片6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份、关于陈锦财等人反映事项的答复1份、鱼塘承包合同转名申请复印件1份、收据2张、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线××线路工程××)土地征收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1份;被告广州供电局提供的证据有:关于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送电线路方案的复函》1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线路塔基用地的预审意见1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500KV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认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线路塔基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性的函1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广州市水务局关于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复印件1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1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建设的通告打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本、关于委托开展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补偿工作的函复印件1份、广州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用地拆迁工作协议1份、500KV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土地权属档案材料复印件1份、关于协助做好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征地工作的函1份、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横沥段)清点图复印件3份、500千伏沙角至广南双回线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统计表1份、第一次补偿款付讫凭证复印件1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2份、第二次补偿款付讫凭证复印件1份、农用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开展征(借)地补偿工作的函打印件1份、500千伏沙角电厂至广南双回路解口入狮洋站线路工程横沥段施工临时用地、复耕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QQ截图打印件1份、清场交地确认书1份、照片1张、中国水产养殖网发布的广东东莞市道滘鱼塘开启晒塘模式打印件1份、中国水产养殖网发布的细说南美白对虾养殖户清塘晒塘的那些事儿打印件1份、监理工作日志1份、鱼塘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通知1份、广州市南沙区庙贝农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庙贝农场379.84亩鱼塘招标公告复印件1份、开标记录表复印件1份、鱼塘退场交接签收表复印件7份、鱼塘示意图打印件1份;另有本院现场拍摄的照片、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锦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024元,由原告陈锦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国盛 人民陪审员劳倩仪 人民陪审员邓丽诗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璐
判决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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