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与惠州市卉美雅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1323民初2634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诉被告惠州市卉美雅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委托代理人吴承校、何佩玲及被告惠州市卉美雅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镇清、古必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拆除其位于惠东县白花镇10KV凌坑线F28西排支线#44杆-#50杆线行下的铁棚;2、判令被告不得再在此区域内搭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铁棚;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原告工作人员在巡线检查时发现,被告违反《电力法》等相关规定,在惠东县白花镇10KV凌坑线F28西排支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下搭建铁棚。经原告工作人员现测量,搭建的铁棚棚顶与高压线距离仅有4.4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制止和警告,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被告限期拆除。然而,被告仍无动于衷,并继续扩大搭棚的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在10KV凌坑线F28西排支线电力保护区内搭建铁棚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危及原告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安全。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予以退还给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东供电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彬雄
人民陪审员何丽雅
人民陪审员彭锦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莉敏
书记员周国承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