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2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联系方式:021-61691998
注册时间:1998-09-29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简介:
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设备销售,建筑机械租赁,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从事建筑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雪娇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0092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雪娇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华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娇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伟,被告中建八局公司、被告中建八局华北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雪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支付货款79987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建八局华北公司(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满城县黄土寨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黄土寨经销处)就天威绿谷项目一期住宅小区采购零星材料相关事宜,于2014年4月签订《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经双方对账应付货款总额为2449873.40元。截止至2017年1月已累计向黄土寨经销处付款共计1650000元,尚欠货款799873.40元未付,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的行为已属违约。后黄土寨经销处于2017年8月4日注销,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债权应由李雪娇享有,李雪娇多次向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催要未果。为了维护李雪娇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与黄土寨经销处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同意向李雪娇支付款项,因为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华北公司与李雪娇没有签订过合同,与李雪娇没有关系,应当由黄土寨经销处来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5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经理部(甲方、需方)与黄土寨经销处(乙方、供方)签订编号为xxx的《零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及规格、型号等详细产品信息,以乙方的销售单为准。合同总金额暂定80万元,实际金额按需方和供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数量及相应单价的结算额为准。合同履行地为天威绿谷项目一期住宅小区,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xxx号。乙方商品在交付甲方并经验收后,乙方承担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无偿维修或无偿退换货责任。甲乙双方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送货货款对账完毕,供方依据经需方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收料小票》,经需方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后可作为支付物资价款的结算依据,付款时需项目及公司相关人员按《物资设备采购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结算公式:合同单价(增补货物审批价)*入库单产品数量-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付款时间及比例:无预付款,前三个月供货款在第四个月结算后付50%;三个月后的供货款按月支付70%,即当月供货款在次月月底前支付70%;当年年度结算支付到本年度总结算金额的80%;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至总价款的100%。若工程因业主资金不到位,导致需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方需谅解需方,不视为需方违约,最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货款结算方式为记名支票或电/信汇,并注明乙方为收款人。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4月起至工程结束。合同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 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合同结算金额为2449873.40元。中建八局公司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累计支付货款1650000元,余款799873.40元至今未付。 另查,黄土寨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雪娇。2017年8月4日,保定市满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登记黄土寨经销处注销登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建八局华北公司
判决结果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雪娇货款799873.40元。 如果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9元(李雪娇已预交),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敏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蕊
判决日期
2020-03-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