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802执异3号
判决日期:2020-03-30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金泽信、金毫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龙马公司称:龙马公司与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金泽信、金毫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第三人并未全面出资,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鹏泽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龙马公司与被告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8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1025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3月24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鹏泽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龙马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闽0802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鹏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21025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8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鹏泽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5800000元,股东为金泽信、金毫,其中,金泽信认缴出资2958000元,出资比例51%;金毫认缴出资2842000元,出资比例49%;金泽信、金毫的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12月7日前。
以上事实,有(2018)闽080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802执244号执行裁定书、(2019)闽0802执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和公司章程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健
审判员林演芝
审判员陈淑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曾凌燕(代)
判决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