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1681执1253号
判决日期:2020-03-27
法院:华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6031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天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0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邝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蒋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