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邓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执异318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被执行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泽良对执行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邓泽良称,其于2017年5月27日与龙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屋,并已支付相应购房款,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中建八局与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建八局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01执保169号执行裁定,与本案相关的裁定事项为:查封龙祥公司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的房产(共计196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2019年4月8日,本院就该案作出(2017)川01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协议内容:1.中建八局、龙祥公司确认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1日解除;2.中建八局、龙祥公司确认“南鼎壹号”一期工程结算价款6000万元,龙祥公司已付中建八局工程款3211万元,还欠付工程款2789万元;3.龙祥公司于该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八局付清以上欠付工程款2789万元;4.中建八局对“南鼎壹号”一期工程承担主体结构等法定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义务;5.中建八局配合龙祥公司办理“南鼎壹号”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6.司法鉴定费75万元,由中建八局承担375000元,由龙祥公司承担375000元;7.该调解书签收后,中建八局、龙祥公司关于“南鼎壹号”一期工程所有争议均已解决,各方均确认不再就“南鼎壹号”一期工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2019年4月10日,本院就双方争议事项作出(2017)川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中建八局对“南鼎壹号”一期工程(5、6、7栋)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27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调解书及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了中建八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川01执1867号。同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9)川01执1867号执行裁定:将(2019)川01执1867号案件指定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邛崃法院)执行。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邓泽良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代正伟
审判员陈浩
审判员杨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沈巧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