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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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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文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91民初1580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被告卢文希、李伟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睿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正、吕兴月,被告(反诉原告)军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进,被告卢文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进、蔡诚,被告李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睿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军辉公司支付睿杰公司代理费用4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卢文希、李伟华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军辉公司支付睿杰公司垫付的包干费共计15万元整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卢文希、李伟华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军辉公司支付违约金168000元,卢文希、李伟华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军辉公司、卢文希、李伟华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9日,睿杰公司与军辉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委托人受军辉公司委托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SZGKSDYQ-2018-75)投标事宜进行投标代理工作,协议约定代理报酬为人民币456000元,协议第二条同时约定,军辉公司负责涉案招标工程预算和技术标的编制,杜绝因商务标(预算)和技术标及其装订等原因废标,否则,军辉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对协议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睿杰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军辉公司在编制《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投标商务标(预算)报价时,将社会保障费从投标商务标(预算)报价中减掉,因严重违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20日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致使本次投标被认定无效而废标。按照协议约定,由于军辉公司的自身原因,致使本次投标废标,军辉公司需向委托人全额支付代理报酬465000元以及委托人垫付的包干费用150000元和违约金168000元等相关费用,睿杰公司一直向军辉公司主张上述费用,但是,军辉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卢文希、李伟华在该协议书中签字并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卢文希、李伟华应当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睿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军辉公司辩称,一、睿杰公司与军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1.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具有非法性。军辉公司完全符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而睿杰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代为投标事宜,但因睿杰公司承诺“协调各种关系”,故委托其处理。2.从协议税费负担来看,睿杰公司该款项并未涉及出具发票,属于典型偷逃税款。另,睿杰公司也开具不出“代理费”的税务项目。且睿杰公司未实际参与投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二、从合同具体内容来看,睿杰公司主导本次投标活动,也就是所有的投标报价、材料的编制、相关技术服务,协调关系、参与投标的全过程,完全都是由睿杰公司进行确定。军辉公司在该投标活动过程中,仅仅是提供基本的材料供睿杰公司筛选,最终由睿杰公司来确定。但睿杰公司未尽合同义务。三、睿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废标真实原因,其提起诉讼目的为规避自身违约,恶意诉讼。四、从双方约定“代理报酬”来看,睿杰公司作为受托方,对未能中标负全部责任,需要支付“代理报酬”是与中标结果紧密相连。睿杰公司并未达成中标,要求支付“代理报酬”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从报酬所占的比例8.44%来看,如此高额的“代理报酬”占到成本如此高的比例,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合理性。该报酬并未用于支付工程,而是用于非法的所谓的“协调关系”。五、睿杰公司主张“包干费”15万元,无事实依据。睿杰公司主张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信息费、资料费、标的检测费、技术服务费等作为包干费”,该投标活动根本不会产生睿杰公司所主张费用,是睿杰公司巧立名目所谓的费用。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购置费用和保证金由军辉公司承担”,实际情况就是军辉公司为投标活动支付了全部费用。六、睿杰公司构成违约,应向军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军辉公司损失。 卢文希辩称,同军辉公司答辩意见。另补充:鉴于本案涉及合同的非法性,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刑事,申请法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将涉案线索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追究睿杰公司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另补充,卢文希属于履职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 李伟华辩称,李伟华与军辉公司及睿杰公司、卢文希是朋友关系,李伟华介绍他们合作做涉案工程,当时军辉公司让其在合同中签字、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在投标过程中,因社保漏掉,当时李伟华与军辉公司及卢文希也去咨询过,当时睿杰公司解释说未落实清楚,后来知道是因为漏掉社保。同意睿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睿杰公司赔偿军辉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技术标标书制作费4200元,打印费800元,交通费600元,总计45600元;2.本诉、反诉费用由睿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9日,睿杰公司与军辉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军辉公司委托睿杰公司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SZGKSDYQ-2018-75)投标事宜进行投标代理工作,约定睿杰公司“负责测算确定最终报价额告知甲方以此调整,编制整理所需相关材料,提供技术服务,协调各种关系,参与投标的全过程,促成甲方中标该工程”。协议签订后,军辉公司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因睿杰公司未认真履行“编制整理所需相关材料”等原因导致投标被认定无效而废标。故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睿杰公司答辩反诉称,一、睿杰公司与军辉公司之间《协议书》时,当事人双方均为适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签订的《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睿杰公司仅具有提供最终报价的义务,对军辉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不具有审核义务。睿杰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军辉公司主张的睿杰公司“未认真履行义务”。最后,涉案项目废标原因系军辉公司擅自将社会保障费在单位工程费用扣除。军辉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未按照标书文件要求执行,擅自将“社会保障费”从投标商务标(预算)报价中减掉,严重违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20日下发的济建标字【2017】1号文件规定,致使涉案项目在2018年7月3日开标时当场宣布废标。对于该投标失败的最终原因系军辉公司的原因所致,与睿杰公司无关。二、军辉公司各项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律师费用。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未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律师服务具有相对性,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委托律师以及委托哪位律师均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费用理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其次,技术标标书制作费、打印费、交通费。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相关标书的制作由军辉公司负责,故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军辉公司自己承担,不应由睿杰公司承担。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军辉公司并未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相关票据对费用的实际发生进行佐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军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针对睿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协议书,虽军辉公司、卢文希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但经鉴定,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鲁永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293号),载明:1.涉案《协议书》中第1页及第2页骑缝指印与供检样本李伟华指印中第二行指印是同一人所留。2.涉案《协议书》中第1页及第2页印刷文字的打印排版具有一致性;且系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军辉公司、卢文希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该协议书系睿杰公司伪造、变造的,故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军辉公司、卢文希抗辩的协议中睿杰公司未签名,依据双方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而涉案合同并无特殊约定。综上,该合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2.针对睿杰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德胜街项目报价+软件、电子邮箱邮件往来网页截图,虽军辉公司不予认可,但其认可向睿杰公司发放邮件的基本事实,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针对睿杰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建标字[2016]39号等四个文件明确我市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该通知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投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验。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之规定,可以证实如果在计算投标报价时未将相关费用计算在内属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在军辉公司。 4.针对睿杰公司提交的证据四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确认人系李伟华,而非军辉公司,且睿杰公司亦为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确认书出自军辉公司,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睿杰公司的主张,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5.针对睿杰公司提交的证据五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函、EMS快递寄件粘单、EMS快递签收回执单,该邮寄单中仅显示邮寄内容为“文件”,不能以此认定系睿杰公司提交的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故在军辉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睿杰公司的主张,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6.针对军辉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律师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军辉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故该证据无法证实军辉公司的主张,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7.针对军辉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支付标书制作费用发票,该发票出具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且项目为:设计服务*打印费,且军辉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2018年7月2日收据与2019年5月23日发票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在军辉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8.针对军辉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交通费(投标过程中和参加本案诉讼)的发票两张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该证据不予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9日,军辉公司因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投标事宜,委托睿杰公司全权代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睿杰公司代理的权限为:负责测算确定最终报价额告知军辉公司以此调整,编制整理所需相关材料,提供技术服务,协调各种关系,参与投标的全过程,促成军辉公司中标该工程。招标文件购置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由军辉公司负责,并负责该工程预算和技术标的编制,杜绝因商务标(预算)和技术标及其装订等原因废标,否则,军辉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协议另约定:睿杰公司的代理报酬为肆拾伍万陆仟元整,定金为伍万元,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且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且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形成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另查明,上述协议签订后,军辉公司向睿杰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2018年7月1日,军辉公司向睿杰公司发送涉案工程投标报价,载明:单位工程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社会保障费,金额为5595605.65元。 另查明,《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建标字[2016]39号等四个文件明确我市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1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投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验。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另查明,军辉公司因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街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总价不包含社会保险而废标。 另查明,庭审中,因军辉公司对涉案《协议书》第一页、第二页“李伟华”的骑缝手印是否本人所捺进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一页与第二页是否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打印排版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鲁永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293号),载明:1.涉案《协议书》中第1页及第2页骑缝指印与供检样本李伟华指印中第二行指印是同一人所留。2.涉案《协议书》中第1页及第2页印刷文字的打印排版具有一致性;且系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用4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包干费共计15万元整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8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被告卢文希、李伟华对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睿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40元,鉴定费7290元,合计82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曲劲松 人民陪审员林玲 人民陪审员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晓明
判决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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