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云南沃德科霖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92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沃德科霖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云南沃德科霖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2日,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公积金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
2020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沃德科霖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3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3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197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6197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沃德科霖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卫东
审判员黄波
审判员徐江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