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杨万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执异337号
判决日期:2020-03-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八公司)与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万洪、陈丽莎对执行位于成都市邛崃市房屋(以下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杨万洪、陈丽莎异议称,其于2017年3月25日与龙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龙祥公司销售的争议房屋,并支付相应房款,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建筑八公司与龙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建筑八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01执保169号执行裁定,与本案相关的裁定事项为:查封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房产(共计196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7年3月25日,杨万洪、陈丽莎与龙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41568元,龙祥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7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杨万洪、陈丽莎支付的购房款139433元。争议房屋至今未交付杨万洪、陈丽莎,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万洪、陈丽莎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已交由其占有使用。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杨万洪、陈丽莎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张争
审判员夏小璐
审判员梁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容
判决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