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庆成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杨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502民初10571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庆成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杨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庆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被告杨军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庆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68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30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金泰公司将公司的建设工程发包给益通公司、益通第二分公司,益通公司、益通第二分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内容为钢筋制作绑扎等。对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益通公司、益通第二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的工程量结算单,并由项目经理杨军祥、工长马思强签字确认。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军祥辩称:原告施工属实,但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对,我方认可还欠原告劳务费24000元。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聊城金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聊城第二分公司施工,被告杨军祥挂靠山东益通聊城第二分公司进行具体施工。再施工过程中,被告杨军祥将钢筋制作绑扎等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代被告杨军祥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被告杨军祥现在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2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为证。
原告称在金泰科技项目中完成了工程量为11540平方,劳务费共计196180元,截止到出具清单之日尚欠68180元未支付,清单原件现在山东聊城金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放。扣除山东聊城金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代杨军祥付款外,尚欠劳务费为32580元。被告杨军祥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军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庆成劳务费24000元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二、驳回原告杨军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杨军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怀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冰冰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