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
联系方式:020-37608713
注册时间:1991-09-06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1楼(除东北角及1018房)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展开
廖小成、徐美金等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6民初3908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小成、徐美金、廖富英与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电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简称水利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下简称河涌管理所)、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小成、徐美金、廖富英的委托诉讼理人钟毅、潘雅倩,被告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恺,被告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琳、陈丹键,被告建设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原、刘秋花,被告河涌管理所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美、张中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廖小成、徐美金、廖富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和支出,共计800357.5元,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5日原告方突然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五山派出所的通知,让原告方到该所辨认死者是否是原告的亲属。2019年1月6日原告方从老家到该所,确认死者是其至亲廖仁有。事后根据警方的调查得知廖仁有是于2018年12月24日晚23点左右途经该施工地时跌落身亡。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根据原告方实地调查可知,该施工地点位于汇景北路公交总站,属于人流较多的事故发生地,存在两个没有围蔽的铁皮门,被告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封锁两个出入口,危险性巨大。且该施工井在事发时周围并无防护栏,也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在正常施工期间,竟然时隔11天才发现廖仁有的尸体,证明四被告对该工地放任不理,没有尽到监管与安全防范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方现诉至本院。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事发路段与被告电建公司无关,系由被告水利公司施工;2、被告水利公司在案发工地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各被告对本案人损结果无责,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电建公司的辩论意见,并补充: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被告水利公司在现场设置的防护墙有攀爬痕迹,显系死者自身攀爬进入现场,各被告无责。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辩称,其并非施工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死者系醉酒后进入工程场地,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其在巡逻检查的过程中未发现涉案的11号井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通行规定,由于该井未处于施工状态,且已封锁禁止进入,因此巡查只会巡查井外情况。根据被告建设监理公司的巡查结论,11号井已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该监测结果与公安机关事后调查的结论也吻合,因此被告建设监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死者廖仁有前往本市天河区珠村中东下街1-6号304房找堂哥廖许杰,二人喝酒(根据公安机关给廖许杰做的询问笔录,二人各喝了半斤“二锅头”白酒)后,当晚20时许死者廖仁有离开本市天河区珠村中东下街1-6号304房,后失踪。 2019年1月1日,案外人胡贵州发现在广州市天河区汇景新城东门公交车总站旁边的人行道上的排污井(上文所称11号井指的也是此井,下文简称为11号井)里发现尸体,遂向其领导兰才文汇报,兰才文立即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五山派出所前往现场调查,先录取了案外人胡贵州、兰才文的证言,后制作了《2019年1月1日天河区五山所辖内科韵北路汇景公交车总站南侧人行道排污井内发现一具浮尸警情现场勘察情况》(下简称《勘察情况》)。本院摘取该二份材料内容如下: 一、胡贵州:2019年1月1日下午17:5分左右,我走路经过科韵北路汇景新城408A公交站旁的水井。水井外面社(注:原文如此)有铁板防护栏,进入水井位置需要开门才可进入。在我经过准备进去时看见铁门上的铁链锁被打开了,平时都是锁住的,于是我进去铁板防护栏内查看水井,伸头去看水井既(注:原文如此)然发现水井内有一具尸体…… 警察:你是如何发现铁门铁链锁被打开? 胡贵州:在我经过科韵北路汇景新城408A公交站旁的水井时看到铁链锁锁头被打开了,平时里面没有人的情况下都会上锁。 二、《勘查情况》的“一、现场勘查情况”载:现场位于天河区科韵北路汇景公交车总站南侧人行道工地内的排污井,该工地四周有铁皮围蔽,南、北侧的围蔽铁皮上安装有大门,南侧大门上挂有铁链和锁具,北侧大门未见悬挂任何物品。排污井位于工地内南侧。经勘查,该排污井深7米,直径3米,井内水深1.5米,尸体面朝下漂浮在排污井内的水面上。排污井上方西侧放有黄色护栏,护栏覆盖有白色、绿色两层防护网,排污井内的西侧、南侧、北侧墙壁上悬挂有黄色护栏及防护网。排污井西侧围蔽铁皮外侧发现有攀爬痕迹。 三、《勘查情况》的“二、尸表检验情况”载:尸体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会阴部及四肢均未见明显机械性暴力损伤,……现场提取尸体指甲送DNA检验。经DNA检验及入库比对,比中“廖仁有(人员编号:R4401000002011092102194,身份证号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廖小成、徐美金、廖富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04元,由原告廖小成、徐美金、廖富英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暨鹏 人民陪审员廖小英 人民陪审员谢海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金馨
判决日期
2020-03-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