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赛容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3034号
判决日期:2020-03-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赛容与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旅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赛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兵,被告机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赛容诉称:原告在1991年3月7日至1995年6月、1997年6月至2004年3月与被告旅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旅客公司未为原告办理1991年3月7日至1995年6月、1997年6月至2001年4月的工伤、养老、生育、失业和医疗五种保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1991年3月7日至1995年6月、1997年6月至2004年3月期间原告与被告旅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旅客公司为被告机场公司的分公司,也请求与被告机场公司明确劳动合同关系;2.确认1991年3月至1993年12月原告的月度工资为500元;3.被告机场公司与被告旅客公司连带承担1991年3月7日至1995年6月、1997年6月至2001年4月期间补缴社保费用的责任。
被告机场公司及被告旅客公司共同辩称:一、无法确认与原告多年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离职多年,许多材料已超过保管时效,被告方无法确认双方在原告主张的时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关于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中规定,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该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即原告必须在其离职一年内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实其与被告旅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以下证据:1、1993年9月18日发放的《上岗培训合格证》,该证封面下方显示为“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培训科”,证内记载原告入职时间为91年3月,部门为国内厅、工种为售货员,上述文字及原告照片上加盖公章,但公章已模糊,仅能看清“广州白云国际”,后面字迹无法辨认;2、2000年3月23日被告旅客公司发放的临时工作证,证明2000年原告在被告旅客公司处工作;3、缴费历史明细表,证明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被告旅客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4、申请人入职时间的花名册,显示“姓名黄赛容,入:6月16日”;5、领取高温费用的明细表,证明原告领取金额为60元,时间体现是1992年6月25日;6、白云机场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显示“合同期限:2000.3.1-2001.2.28,姓名黄赛容,户籍所在地:广东花都,身份证号码,就业证号码:9804803”;7、临时工花名册,花名册上有被告旅客公司的签名,也证明原告曾在被告旅客公司处工作过;8、航空配餐中心调整奖金分的资料,显示“经中心研究,现有黄赛容等5名员工于2月调整奖金为:1、姓名:黄赛容,调前工种:仓管员,调前资金100,调后工种:仓管员,调后资金:115……”;9、不予受理通知书。两被告表示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是章模糊,无法对应具体公司;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该证并不是被告旅客公司及被告机场公司的公章,由法院核实;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证据4没有原件,三性不认可;证据5没有原件,三性不认可;证据6、7、8盖章单位不是被告旅客公司及被告机场公司,按照常理的话,如果是被告旅客公司及被告机场公司所盖的花名册是会有被告旅客公司及被告机场公司的公章的,故真实性不认可;证据9真实性认可。
2018年9月18日,原告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9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为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旅客公司下面的单位改名为汉莎食品有限公司,汉莎食品有限公司是被告机场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原告与被告机场公司还是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旅客公司确认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为其前身,在2001年1月15日变更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分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赛容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黄赛容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柯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文敏
判决日期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