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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
联系方式:010-51844150
注册时间:2013-03-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务;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业务;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业务;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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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萍与李尚萍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1民初3122号         判决日期:2020-03-24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雨萍诉被告李倩萍、李升平、李志平、李尚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雨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贵,被告李志平、李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倩萍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声明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李升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未声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李倩萍、李升平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雨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搬离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号房屋,将该房屋返还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已经贵院(2017)京0101民初19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亦已履行了支付折价款的义务并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四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绝从上述房屋中迁出。四被告强行占用房屋的行为无权占有,已经严重侵犯原告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此成诉。 被告李倩萍未到庭,但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被告李倩萍称,其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屋内也没有其物品,物品都是去世老人的,原告所述都是谎言。 被告李升平未到庭应诉。 被告李志平、李尚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志平、李尚萍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房内也没有被告李志平、李尚萍的物品。屋内物品是去世老人的,被告李志平、李尚萍对老人遗留的物品不主张权利。老人去世前,原、被告之前在此照顾老人,都有房屋的钥匙。原告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行进入房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因继承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出具(2017)京0101民初19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号房屋一套归李雨萍所有,李雨萍分别给付李倩萍、李升平、李志平、李尚萍房屋折价款207308元。2018年11月26日,原告李雨萍依据上述判决书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庭审中,原告李雨萍称,被告李升平之女取得了加拿大绿卡,李升平在加拿大帮女儿照顾孩子。被告李志平、李尚萍称,其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屋内也没有其物品;房屋也没有李升平、李倩萍的物品,房屋是空置状态;屋内物品都是去世父母的,原、被告均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原告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己进入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雨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李雨萍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0元,由原告李雨萍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雨萍和被告李倩萍、李志平、李尚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升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范欠歌 审判员闫薇 审判员崔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娅 书记员姚瑶
判决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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