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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8376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5120222
注册时间:2001-08-0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简介: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电力设备、电力器材的销售、调试、检测及试验;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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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与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06民初25918号         判决日期:2020-03-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以下简称梅州供电局)诉被告广州华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及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天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梅州供电局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4600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天河区XXXXX路69号302房的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380元;3、被告和第三人办理天河区XXXXX路69号302房的涂销抵押手续;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查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天河区XXXXX路69号302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为华嘉公司。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穗国土规划协查【2018】747号复函,主要内容为:天河区XXXXX69号301-304房预售地址为XX花园E3栋301-304房(以下简称E3栋301-304房),暂无办理预告登记信息;华嘉公司于2001年4月以2001备字10274号案办理E3栋301-304房的在建工程抵押,于2002年9月以2002备字16579号案办理涂销抵押再抵押,抵押权人均为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2003年1月,华嘉公司以2002登记166759-166762号案办理了E3栋301-304房的首次登记,抵押登记,登记地址为天河区XXXXX69号301-304房(以下简称69号301-304房),69号301-304房经多次涂销抵押再抵押,现抵押权人仍为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抵押登记案号为2007登记1085652-1085655号;2003年5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市国土房管局送达(2000)穗中法执字第362、3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查封并协助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办理E3栋301-304房的鉴证手续,申请执行人是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但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至今未申请办理鉴证手续;2013年5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市国土房管局送达(2003)穗中法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轮候查封华嘉公司所有的69号301-304房,申请执行人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上述查封,梅州供电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粤01执异396-39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梅州供电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该院查封之前就已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及接收使用房屋,故驳回梅州供电局的异议请求。 2018年6月28日,梅州供电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2018)粤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梅州供电局主张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程序,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扣押不成立,驳回梅州供电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梅州供电局不服上述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廖雅婧 人民陪审员焦红 人民陪审员张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谢丽军 宋春艳
判决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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