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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8376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5120222
注册时间:2001-08-03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简介:
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广东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电力设备、电力器材的销售、调试、检测及试验;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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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1民初12152号         判决日期:2020-03-21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以下简称为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丽港城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平、黄汉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山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电费本金15757.27元并偿还从拖欠电费之日起至清偿电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电费本金为基数,从欠费之日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起陆续签订了28份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低压用电申请表等文件,用电地址均位于中山市丽港城。自供用电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力,被告同时履行缴付电费的义务。但从2017年8月起,被告在28份供用电合同关系内开始拖欠电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截至2019年1月22日止,电费本金为15757.27元,逾期违约金为6317.81元,合计22075.08元。原告曾多次催缴,被告仍拒不缴纳。综上事实与理由,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丽港城公司答辩称,对尚欠电费,大部分不是丽港城公司使用的电费,很多电费都是业主使用产生的,如梯灯费等,但这些是以丽港城公司的名义报装的,以丽港城公司名义向原告申办开户后,没有变更过用电用户的使用人,原告提供的用电户数据对应的用户名依然是丽港城公司。对于违约金,丽港城公司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院审查,对经核对无异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中山供电局与丽港城公司分别签订了多份供用电合同(低压)[合同编号分别为990012738201、990012719001、990017424402],约定由中山供电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小区进行低压供电,若丽港城公司逾期交纳电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当年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 2.丽港城公司自2005年2月1日起,多次向中山供电局申请新装用电,中山供电局分别为其办理户号为0320009900127382、0320002002076921、0320009900127190、0320009900174244、0320009900171124、0320009900042046、0320009900042030、0320009900171150、0320009900171217、0320009900042020、0320009900171114、0320009900034819、0320009900042024、0320009900042036、0320009900171151、0320009900171156、0320009900042029、0320009900171211、0320009900171106、0320009900171118、0320009900171157、0320009900042039、0320009900042031、0320009900042041、0320002002109956、0320009900034826、0320009900042042、0320009900042025的开户手续,并开始供电。以上用电户在中山供电局开始供电后,陆续出现拖欠电费的情况。0320009900127382、0320002002076921、0320009900127190、0320009900174244、0320009900171124、0320009900042046、0320009900042030、0320009900171150、0320009900171217、0320009900042020、0320009900171114、0320009900034819、0320009900042024、0320009900042036、0320009900171151、0320009900171156、0320009900042029、0320009900171211、0320009900171106、0320009900171118、0320009900171157、0320009900042039、0320009900042031、0320009900042041、0320009900034826、0320009900042042、0320009900042025用电户截至2017年12月20日,分别拖欠电费143.68元、6.59元、4613.7元、7309.42元、270.23元、27.02元、13.18元、103.48元、175.32元、48.77元、619.55元、565.51元、32.3元、16.48元、107.43元、104.14元、13.18元、126.55元、508.17元、35.59元、108.09元、21.75元、48.11元、82.39元、332.85元、25.7元、46.8元。0320002002109956号用电户,截至2017年8月20日,拖欠电费为251.29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偿还拖欠电费本金15757.2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5505.98元、251.29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缴电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杨颖 审判员邓文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梁敏霞
判决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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