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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8353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勇
联系方式:0755-61382623
注册时间:1996-03-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052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铁路设施技术服务,铁路设备租赁,铁路内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修,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服务,自有房地产出租,水电维修安装,物业管理,火车客票代理及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兴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铁路车辆维修(含铁路货车厂、段、临修及加装改造),机械设备加工维修;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国内货运代理、铁路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服务;铁路专用仪器设备检测、维修、改造、租赁、安装。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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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玲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2146号         判决日期:2020-03-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玉玲与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以下简称货运中心)、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铁路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玲,被告货运中心、广深铁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灿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属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玉玲的诉讼请求:确认1988年1月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唐玉玲与货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唐玉玲与货运中心、广深铁路公司、金属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唐玉玲于2017年3月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3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判决,货运中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原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给唐玉玲,广深铁路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唐玉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新增加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不在判项中体现及调处。故唐玉玲根据规定及法院的告知另行起诉确认与货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唐玉玲于2019年5月1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作出穗云劳人仲不字[2019]3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货运中心、广深铁路公司辩称:唐玉玲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就未在货运中心上班了,其于2017年3月28日提起诉讼,但是诉讼请求为要求货运中心、铁路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并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及补交社保差额,现又于2019年5月31日提起第二次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两次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第一次起诉不能必然导致本案诉讼请求的时效中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唐玉玲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唐玉玲于2018年8月5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故即使唐玉玲与货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也已于2018年8月5日终止。 经审理查明:唐玉玲原在货运中心工作,后在2016年12月1日至金属公司。唐玉玲与金属公司于1997年、2005年、2008年分别签订过3份劳动合同,但唐玉玲实际在货运中心工作。广深铁路公司是1996年3月6日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中心是2014年1月1日成立的隶属于广深铁路公司的分公司。 2017年3月15日,唐玉玲就其与货运中心、广深铁路公司、金属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唐玉玲的申请。 后,唐玉玲向本院提起诉讼,为证实其与货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牌,载明唐玉玲在货运中心的岗位为广州东物流车间货运核算员;2.《广州铁路局师徒教学互教互学合同书》,载明以下内容:签订单位为黄埔站,工种编号为货运,签订时间为1992年12月3日,师傅为丁海基,徒弟为唐玉玲,培养目的要求达到核算员业务技术水平;3.广深公司于1994年出具给唐玉玲的铁路职工工作证;4.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车站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明唐玉玲在黄埔车站工作,现任核算员;5.唐玉玲的银行卡账户明细,其中工行的账户明细载明唐玉玲在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月29期间的交易记录;6.唐玉玲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载明唐玉玲在1988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缴费记录,其中1988年1月至1993年6月的缴费单位为空白,1993年7月至1997年9月的缴费单位为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1997年10月至2000年1月的缴费单位为金属公司属下黄埔分公司,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的缴费单位为金属公司属下的员村分公司,2001年2月至2016年11月的缴费单位为金属公司属下黄埔分公司;7.广铁(集团)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发出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的通知,要求集团下属单位与部分涉及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关键岗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新增的内容为:工作期间饮酒的,可解除劳动合同;8.《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签订人为广深铁路公司广州工务段与姚国洪,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内容为双方协商一致就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的内容为:乙方在工作时间饮酒的,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9.唐玉玲等人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的关于解决历史问题伤害人员问题的请求、广东省总工会信访室出具的证明,其中证明的内容为广东省总工会信访室证实唐玉玲等人于2016年12月15日到其处反映劳动争议问题。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粤011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唐玉玲的诉讼请求。后,唐玉玲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337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虽然唐玉玲与金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金属公司和广州市广物木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以此认定劳动关系,根据金属公司对本案历史遗留问题发展过程的陈述,并提供了《关于将茅岗仓库划拨由金属公司使用的决定》、《关于我司接受茅岗仓木材公司铁路专用线的函》、《关于协商解决铁路专用线用工人员有关事宜的复函》、《唐玉玲工资条》及广深铁路公司给唐玉玲调薪、职务聘任文件等证据,可以认定唐玉玲与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唐玉玲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玉玲在二审中新增加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依法不在判项中体现。唐玉玲2019年5月14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不字[2019]3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唐玉玲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关于入职时间。唐玉玲主张其于1988年1月份入职,货运中心、广深铁路公司则主张唐玉玲为1988年2月份入职,双反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另,唐玉玲已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退休移交确认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确认唐玉玲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1988年1月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卜曼曼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柯芷榕
判决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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