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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联系方式:17864899978
注册时间:2004-09-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简介:
压力容器(高压容器A1级,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级)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GA1乙级、GB1、GB2(2)级,GC1级,GD1级))安装,锅炉(1级)安装、改造、维修,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安装,消防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工业专业设备、建材专业设备安装及其设备的内衬外防及维修,炉窑砌筑,金属渗镀,设备堵漏,带压封堵,非标准件制作、安装,不锈钢制品加工、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销售,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的运行、维护、检修工程,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劳务信息咨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医疗器械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其他污染的治理,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生产、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设备、废旧金属、有色金属、其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服务(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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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133民初1868号         判决日期:2020-03-20         法院: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第三人宋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永、戈瑜珍、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新军、第三人宋军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即继续对易谷现代产业园E1地块车间一、车间三的工程施工;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98160.57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开具49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工程款的发票;4、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已交付3栋楼即研发楼一、研发楼二、车间三所有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所有工程资料);5、请求判令被告对已交付3栋楼即研发楼一、研发楼二、车间二出现的质量问题给予修缮义务;6、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该合同的建设单位,被告为施工单位。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地块的研发楼一、研发楼三、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的施工工程。约定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4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委托第三人宋军强负责该合同的签订与施工等事宜。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施工,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投产使用,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巨大。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竣工后,原告支付给被告2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应被告请求,原告在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的前提下,而提前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同时被告已交付的3栋楼,存在漏水、开裂等质量问题,与该交付3栋楼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均未交给原告。原告就以上被告违约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2、原告向被告三次打款120万元,被告也已经支付给第三人宋军强的合伙人徐晓燕的丈夫冯海峰。被告并未收到工程款。 宋军强述称,第三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我方没有违约。1、停工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11月份开始石家庄人民政府出具了启动重污染天气的通知,是因环境问题也就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停工;2、原告没有能按约定的时间付工程款,因为付款的延迟,导致钢材、水泥等材料无法及时购买,后材料涨价,第三人曾经与原告的负责人刘金山多次联系,停工也是刘金山同意,并且期间曾经协商提高了涨价的材料;3、原告至今尚欠已建设完工的工程款170万元,原告应支付剩余未完成工程已经打完地基待解除环境污类通知后,可继续施工、未完成工程工程款大约是2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年底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但原告只支付了100万元,因此属于原告方违约;4、合同约定全部款支付完毕后出具票据因现在尚有未支付完毕工程款,导致了无法开具票据,第三人同意在原告支付完工程款后开具票据;5、因我方没有违约,已建筑完工的厂房均已投入使用,没有因第三人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因双方协议上没有约定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且第三人没有违约,因此不应承担主张的损失;6、原告主张的第四个诉讼请求第三人已经交付到城建局,且现在由电子版的备份,也同意交付给原告。原告的负责人刘总与宋军强签订过增加40万工程款的协议,总工程款应为88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易达公司新厂区(易谷现代产业园E1地块)为建设研发楼一、研发楼三、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工程经过招标,并经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充分协商,案涉工程由被告中标施工,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平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一、工程名称:易谷现代产业园E1地块。 二、项目名称:(1)研发楼一,(2)研发楼三,(3)车间一,(4)车间二,(5)车间三。 三、工程地点:易谷现代产业园。 四、工程内容:研发楼一、研发楼三、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5个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详见施工图。不含图纸中注明需二次设计的内容。甲方提供的楼地面瓷砖乙方付费安装,其余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不负责安装。 五、开工日期:2016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此进度计划表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六、工程质量:(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合同约定的除外);(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评标准进行验收,严格操作工艺;(3)、工程质量合格。 七、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1)、合同价款为(含税》84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肆拾万元整,要求提供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八、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乙方土建进场施工后,甲方给乙方预付工程款字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付款后一个月内。甲方再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2017年1月28日春节前,甲方支付进度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3)、2017年6月30日竣工后。甲方支付进度款了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4)、2018年2月16日春节前,甲方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后的剩余工程款。(5)、质保金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付清。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进度,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6)、若乙方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内容,甲方将在乙方完成相应的施工内容后再行支付进度款。(7)、若乙方按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施工内容,甲方没有及时支付进度款每延期一日,工期相应顺延一日。 九、工程材料的使用:(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除甲方同意变更的外。都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真实的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2)、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为:(一)、楼地面瓷砖;(二)、水泵及热水箱;(三)、太阳能;(四)、卫生洁具;(五)、轴流风机;(六)、换气扇;(七)、消防水箱。(3)、所有车间彩钢板采用蓝天厂家的产品。(4)、除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外,其他工程材料,均由乙方自行按照图纸和变更确定的规格、材质,组织采购进货,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均需经甲方、乙方、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工程变更:(1)、所有车间地面改为300mm厚3:7灰土垫层、200mm厚C25混凝土,随打随抹压光,其余按图施工(合同约定的除外)。(2)、在施工中如遇其他不可预见的工作内容或变更,必须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施工。工程量减少和增加双方协商定价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十一、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中间验收,乙方须在隐蔽前1日向甲方或监理提供相关资料并报验,经甲方或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若乙方未经验收自行隐蔽,甲方或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到隐蔽前状态,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二、施工现场管理:(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水、电正常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计量设备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2)、乙方在现场为甲方提供临建办公室一间。 十四、施工安全:(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范。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2)、在乙方进行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问,甲方人员除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十五、技术资料:(1)、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部项目的施工图4套。(2)、乙方在施工中按照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要求。随着施工进度及时提交甲方或监理技术资料一式两份。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完整技术资料一式两套,竣工图两套。 十六、工程保修:本工程自竣工交付之日起主体工程终身保修,装饰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工程保修一年,防水工程保修五年。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2%,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须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自行处理,所需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十七、其它:(1)、乙方负责为甲方作资料,甲方为乙方提供所需手续;(2)、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围挡、门头制作安装等文明施工相关事宜。 十八、争议解决方法:如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上加盖原被告公章,被告的法人代表“李军英”的印章,委托人宋军强在案涉合同上签名,但是合同上没有合同签订日期。2、上述合同签订时,被告提交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的开户许可证。2017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李军英(姓名》系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宋军强(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有关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事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代理人宋军强,性别:男,身份证:。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的印章。上述授权委托书是被告山东军辉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月鹏办理的,第三人宋军强在授权委托书上代理人处签名。3、《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军辉公司的代理人宋军强对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截止到2018年3月30日,被告已建成车间二、研发楼一和研发楼三交付原告,已交付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同时被告已将车间一、车间三的地基基础部分进行了施工。2018年5月30日,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方便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费等原因,应施工单位及代理人宋军强的要求,其中由宋军强、徐晓燕、武立涛接收部分款项。建设单位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易谷现代产业园E1地块工程》对账如下:2016年7月22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50万元;2016年8月30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30万元;2016年9月6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20万元;(2017年1月22日转账支票付给徐晓燕个人卡50万元;2017年1月26日转账支票付给徐晓燕个人卡50万元;2017年5月5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20万元;2017年5月9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20万元;2017年5月19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10万元;2017年5月23日转给宋2017年6月6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10万元;2017年6月13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10万元;2017年6月17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10万元;2017年6月26日转给宋军强个人卡20万元;2017年8月30日转给武立涛个人卡10万元;2017年9月14日转给武立涛个人卡10万元;2017年9月22日转给武立涛个人卡10万元;2017年10月24日转给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0万元;2017年11月7日转给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0万元;2017年11月8日转给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40万元;2018年1月4日转给武立涛个人卡10万元;2018年2月2日转给武立涛个人卡10万元;截止2018年2月2日止,累计支付工程款4900000元(大写:肆佰玖拾万整)。原告易达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被告军辉公司的授权代表宋军强签名,徐晓燕是宋军强的合伙人。2017年1月22日,施工已经停止至今。4、2013年10月1日,出租方张彦须(甲方)与被告易达公司(乙方)订立《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出租厂房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位于栾城县,租赁的厂房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包括三个车间。租赁的办公楼面积为200平方米,具体分配如下:一楼、二楼的全部,三楼的楼道以东。三楼楼道以西为甲方自用。厂房类型为框架结构;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厂房租赁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租赁期限4年。(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予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租金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年租金53万元。(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年10月1日前一周把租金一次性付清,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按9%递增等内容。在2017年6月1日,《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期时,被告军辉公司施工的易达公司新厂区(易谷现代产业园E1地块)的厂房没有竣工,原告继续租赁张彦须的厂房,支付租金。按原告与张彦须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2017年度租金为,530000元×1.09=577700元,每月租金为577700元/12月=48141.66元/月,2017年10月1日后,年租金为577700元×1.09=629693元,月租金629693元/12月=52474.41元。原告从2017年6月继续租赁张彦须的厂房至2018年3月。为此,原告应给付张彦须厂房租金406797.07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张彦须租金40.5万元。5、2018年3月23日,原告易达公司(甲方)与石家庄远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石家庄市易达恒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易谷现代产业园E1块地工程》尾期工程。一、工程承包范围:按照甲方要求及图纸施工。1、车间二外围的散水,厚度8厘米,宽度1米。2、车间一配电室小房的彩钢房顶(房顶一坡向北出水,纵向焊接一字架为主梁,主要采用1.5×40×80镀锌方管为主材料制作,梁距不大于3.5米,横向檩条采用1.2×40×60镀锌方管为依托,檩条距离不大于90厘米,彩板采用双层泡沫彩钢板,板材为上0.4下0.3泡沫厚度为5厘米,主梁体在墙体上下跨0.5米,南墙转上浮0.5米,在砖墙上面附加反水板以防反漏水。在砖墙与房顶之间用彩钢面板加以避挡)。3、车间二的排水沟的铸铁篦子和施工回填。4、车间一配电室里墙抹面,车间二彩钢以下部分墙体抹面。二、合同工期3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甲方设计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包工包料总价为24.5万元整。(乙方给甲方开具3%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签订后,石家庄远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案涉工程尾期建设,工程完工后,原告易达公司给付石家庄远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万元。石家庄远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开具了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6、2017年10月10日,原告与重庆奔宇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分别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运送原告采购重庆法森建材有限公司的产品,为此原告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支出物流成本292615元和355098.5元,共计646363.50元。7、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20分许就本案的实际施工情况向被告军辉公司总部的职工刘刚、姜宁(二人系公司总部法务)了解,二人称,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才知道该工程项目,被告经了解,该施工项目系被告在石家庄的办事处所为,公司收到过原告的工程款,是原告为了走账。8、第三人宋军强为证明案涉工程工期延长,不能按期交工,提交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等7份证明材料,证明由于天气原因不能施工。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军强之间的对账单、原告易达与石家庄远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款明细、汇款单、原告与重庆奔宇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旺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分别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等7份、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954.4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原告开具490万元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已交付研发楼一、研发楼二、车间三所有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所有工程资料)。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9373元,被告负担1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吕占波 人民陪审员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孙小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秦娇
判决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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