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力书
联系方式:021-51516111
注册时间:2008-01-14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99弄62号2-3楼及402-405室
简介:
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软硬件产品开发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2民初24849号         判决日期:2020-03-1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公司)与被告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黄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55508.5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96652.5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4000元,第一期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车载电器零件,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被告确认收货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4张发票,但被告却未按期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货款金额无异议,材料有库存价值68039.05元要求退还被告。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保全费被告不承担。违约金不应当被告承担。 围绕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举示了如下证据:证1、信用信息系统截图,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2、《材料供销合同》、《物料采购价格协议》,证明原被告对货物买卖进行相关约定;证3、采购订单,证明被告向原告订购电器零件,并对货物的价款进行了约定;证4、送货单、发票(4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证5、企业询证函、应收对账明细汇总表,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4笔货款的金额及每笔金额的逾期时间;证6、《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8000元;证7、保全费用缴纳通知、转款记录,证明原告支付保全费4840.81元。 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1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2《材料供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是2018年,因有2019年开的发票,所以计算违约金不应该计算2019年;对于证3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4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5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6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系原告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价格;对于证7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举示了如下证据:库存价值单(数量2570PCS、价值68039.05元),证明被告总的欠款金额应该是655508.5元减去68039.05元。 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三性不予认可,系被告单方制作,货物已经按期交付被告,被告也已经对账。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举示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3月9日,原告作为供货单位(乙方),被告作为购货单位(甲方)共同签订了《材料供销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是专业生产车载导航、车机仪表产品的生产厂家,乙方是(生产或代理销售)产品的商家;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要(双方确认的供销订单等文件)为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首先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标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诉讼费、保全费及争议标的百分之十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全部承担。 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重庆普斯德2018年物料采购价格协议》。双方对eMMC、功放、DDR3等物料的价格及型号进行了明确,同时约定:本协议作为《材料供销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结算方式,以甲方当月检验合格入库数为开票依据(需甲乙双方对账后方可开票);且在当月10号前收到发票并以当月末作为挂账起始日期,若超过此时间收到发票其挂账日期往后顺延;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发票挂账后两个月付款;有效期限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采购订单向被告供货,并在供货后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和金额分别为:2018年12月17日开票183272.5元;2019年2月14日开票113509元;2019年3月5日开票181973元;2019年3月27日开票270026.5元。 供货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根据双方确认的企业询证函及《应收对账明细汇总表》显示:截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5508.5元。其中,9万元应收日期为2019年3月1日;113509元应收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451999.5元应收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 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活动,产生律师费8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5508.5元; 被告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以11350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4519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上浮30%计算至本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以196652.55元为限】; 被告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0元,保全申请费4840.81元,共计11060.81元。由原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960.8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庞博
判决日期
2020-03-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