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503执12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03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25404元及利息。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经本院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宗祥
审判员胡浩
审判员赵严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志刚
判决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