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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边志杰
联系方式:010-68308038
注册时间:1992-07-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一号
简介: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编制城乡规划;测绘服务;工程总承包;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承办展览展示(不含演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测绘服务、编制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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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兰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行初906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兰因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晓兰诉称,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邮寄了“依法确认被告东城区住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施[东]建字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字[2019]80号)(以下简称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东城区住建委作出的63号《施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63号《施工许可证》。原告认为涉诉的工程建设地址位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从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工程名称为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及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可知施工地是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该事实直接决定适用法律的不同,但被告东城区政府却故意不提。根据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及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规定,原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东城区住建委提交的文件应当有专家论证意见和当地居民的听证文件、文物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文件,可见东城区住建委核发的63号《施工许可证》严重违法。原告要求被告东城区政府就行政复议进行听证,被告东城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东城区政府行政复议行为在实体和程序存在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的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法律法规,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字[2019]80号);2、确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施[东]建字0063号)行政行为违法;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东城区住建委辩称,第三人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街集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告东城区住建委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同日东城区住建委受理申请。天街集团申请施工许可的工程名称为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及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建设地点为东城区前门大街东侧路以西,施工总包单位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涉及单位为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天街集团同时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字第110101201500056号2015规(东)建字003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京东国用(2014出)第0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签订备案表、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签订备案表、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安全人员考核证书等。2015年10月16日,东城区住建委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准予决定。东城区住建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东城区住建委具有履行施工许可的法定职责和许可依据。天街集团申请项目属于建筑新建工程,不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关于听证的规定,不存在需要听证的情形。综上,被告东城区住建委认为其受理和审批施工许可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原告来信形式的对63号《施工许可证》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因原告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同年5月30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补正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受理。2019年6月5日东城区政府向东城区住建委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19年6月7日收到东城区住建委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东城区政府经依法审查认为东城区住建委作出的63号《施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作出维持63号《施工许可证》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9年7月16日邮寄送达原告、直接送达东城区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东城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综上,东城区政府认为其作出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街集团述称,2015年该集团申办“B5地块地上部分(前门大街东片土地协议出让部分一期保护整治项目)房建工程”,于2015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东城区住建委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东城区住建委提交了完备的申请材料。东城区住建委经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勘探,作出《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向天街集团核发了63号《施工许可证》,核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原告认为东城区住建委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既不是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均未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施工许可证》应进行听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听证制度是行政复议案件可选择性的审理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因此原告提出的东城区住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当举行听证以及东城区政府未同意其听证申请严重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天街集团认为东城区住建委核发63号《施工许可证》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东城区政府作出的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晓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晓兰。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钧强 审判员刘晓 人民陪审员刘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建
判决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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