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活明
联系方式:80961111
注册时间:2012-09-04
公司地址: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803室
简介:
教育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远程软件技术服务;非学历计算机技能培训;图书、音像制品零售;文化创意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梁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4民初16436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欢诉被告李丁、王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王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梁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63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16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35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0元,上述费用共计256825元;2.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由李丁与王爽予以连带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欢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伤残赔偿金为135980元,并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总额为26799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6日14时许,原告梁欢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宏福大厦门前时,适有被告李丁驾驶摩托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王爽)由西向东逆行,被告车辆与梁欢身体接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出具简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28日住院22天;后又于2017年9月26日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10天,两次共计32天。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同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李丁未作答辩。 王爽辩称,2016年11月6日14时许被答辩人与李丁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答辩人无关,肇事的摩托车的使用人和实际车主均为李丁。2016年3月2日答辩人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瑞通摩托车城购买了钱江两轮摩托车,2016年3月7日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宣化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2017年3月7日,2016年3月11日办理该车辆登记手续,该车辆手续完备。2016年7月9日,答辩人在张家口市宣化通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另一辆摩托车时,将之前购买的涉案摩托车折价5500元抵顶购买此车的部分车款,将该车交予宣化通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宣化通远摩托车城代答辩人与李丁签订《转让协议》,将该车转让与李丁,并告知了答辩人李丁的联系方式,之后答辩人与李丁取得联系,要求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李丁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推脱,之后便联系不到李丁,故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李丁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李丁连带赔偿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辩称,王爽是我方的被保险人,王爽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不是车辆所有人,李丁是车辆驾驶人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按照交强险规定应该被保险人承担,我方认为王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没见到李丁的驾驶证、行驶证,李丁购买王爽的车辆后对该车辆没有做出相应的变更手续,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车辆所有权变更但保险没有变更,而我方没有见到车辆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没见到他是否有合格驾驶证,否则交强险不赔偿。 结合证据材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6日14时许,李丁驾驶摩托车(车牌号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宏福大厦门前处与骑行自行车的梁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欢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李丁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欢被送往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住院22天。经诊断,梁欢左股骨颈骨折、右手中指开放伤口术后。出院诊断证明书记载继续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一个月、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内固定物。2017年9月26日,梁欢前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期间行左股骨颈内固定取出+髓芯减压植骨术。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术后3个月可下地活动、继续应用药物至术后35天预防静脉血栓等。梁欢为治疗共支出医疗费63382.52元。梁欢支出鉴定费用435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欢陈述其主张的营养期为180天、护理期为180天、误工期为617天。 另查一,梁欢的户口户别为家庭户,其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河北工程大学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习,2016年6月17日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梁欢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入学协议》,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1月14日接受培训学习JavaEE课程。 另查二,李丁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核实,本院认定梁欢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6338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16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7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处方笺、住院病案、入学协议书、毕业证、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梁欢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李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梁欢各项损失共计143632.52元; 三、驳回梁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和鉴定费4350元(梁欢均已预交),由李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梁欢已预交,以实际票据为准),由李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珑玲 人民陪审员王世泉 人民陪审员刘士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崇华 书记员翟潇
判决日期
2020-03-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