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102民初11708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93平方米、总价为7219850元的商业用房的产权确权为原告(需将房屋面积3161.93平方米、房屋总价7219850元写到判项之中),具体为: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152号、0016153号、0016154号、0016155号、0016156号、0016157号、0016158号、0016159号、0016160号、0016161号、0016162号、0016163号、0016164号、0016165号等14个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房屋。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了《红山根经适房代建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之后,就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问题,双方先后于2013年10月17日、2018年元月9日及2018年12月19日签订系列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该项目一至三层房屋面积3161.93平方米、房屋总价7219850元的商业用房过户至原告名下,以充抵部分工程款。原告已按协议约定,于2018年4月协助被告将该项目住宅及商业房屋产权证办理至被告名下并移交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未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应移送至兰州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雨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丽丽
判决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