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禹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07民初22791号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禹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禹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用7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为止,截止起诉之日,资金占用损失约为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就被告在原告的灭蚊蝇灯箱广告位(含灯箱广告、道闸机广告)上发布广告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70000元,经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查过程中,本院按民事起诉状写明的电话与被告联系,但电话无法接通。原告提交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复印件显示: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解决。原告陈述:前述合同未写明履行地点,原告不清楚合同上载明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负担的合同义务为原告为被告制作灯箱,然后按被告要求摆放在各处进行广告展示。
经审查查明,原告重庆禹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109号3幢3-6号,该住所地属重庆市南岸区辖区。被告重庆市磊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科创大厦412室,该住所地属重庆市綦江区辖区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庆
书记员秦晓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