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02执异162号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铂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程萍、沈世阔、安徽莱芙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芙生公司”)、付林波、王郑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龙马公司称:龙马公司与鼎铂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程萍、沈世阔、莱芙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且付林波、王郑作为莱芙生公司的股东,也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第三人并未全面出资,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鼎铂威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龙马公司与被告鼎铂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闽080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鼎铂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马公司尚欠的货款366万元以及该款从2018年3月26日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鼎铂威公司提出上诉后,因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8终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鼎铂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由于鼎铂威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龙马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802执26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鼎铂威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鼎铂威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鼎铂威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鼎铂威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66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目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明,鼎铂威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根据其股东会决议,程萍认缴出资245万元,出资比例24.5%;沈世阔认缴出资255万元,出资比例25.5%;莱芙生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50%;程萍、沈世阔、莱芙生公司的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3月2日之前。莱芙生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郑、付林波,根据其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王郑认缴出资400万元,付林波认缴出资100万元,缴纳出资期限均为2034年9月10日前。
以上事实,有(2018)闽080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8终762号民事裁定书、(2019)闽0802执26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鼎铂威公司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股东会决议、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以及莱芙生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健
审判员林演芝
审判员陈淑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欢欢(代)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