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
联系方式:010-51844150
注册时间:2013-03-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务;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业务;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业务;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鹿专华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行初1353号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起诉人诉称,其是深圳市卓越皇后道小区业主。2018年10月份,赣深客运专线龙华新区皇后道路段开始施工建设,据现场测量,赣深高铁施工现场距离皇后道小区最短距离仅16.38米。自2015年,卓越皇后道小区业主就受广深港高铁的噪音污染,现在赣深高铁又严重威胁起诉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卓越皇后道小区业主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9年5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告知“新建赣州至深圳客运专线”项目,被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发改基础〔2016〕2128号《关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2128号批复),同意建设赣州至深圳铁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认为,国家发改委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侵害了起诉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发改基础〔2016〕2128号《关于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违法;二、诉讼费由国家发改委承担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鹿专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巍 审判员张寒松 审判员许广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保峰 书记员张彤彤
判决日期
2020-03-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