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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
联系方式:010-51844150
注册时间:2013-03-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简介:
铁路客货运输;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铁路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务;铁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铁路专用设备及其他工业设备的制造、维修、租赁业务;物资购销、物流服务、对外贸易、咨询服务、运输代理、广告、旅游、电子商务、其他商贸服务业务;对外投资、进出口业务;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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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邓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2501刑初41号         判决日期:2020-03-02         法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邓某、臧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刘某2、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及其辩护人张某、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于某、被告人冀某及其二连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朝某、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1虚构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名义虚构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后伪造“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专用章”印章、《联合下达开工许可证》、《保密协议》、《中标通知书》、《通知函》及“施工线路图”等,向全国各地工程公司进行招标。 2015年7月,被告人臧某通过朋友认识刘某1,并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2016年底,被告人邓某经臧某介绍认识刘某1,并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刘某1指使邓某伪造《中标通知书》,并将多家公司虚假中标信息在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招标网”上公示,收取每家公司“上网公示费”3.6万元。每公示一家公司的中标信息,邓某向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公示费。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邓某给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汇款51笔,总计30.5万元,支付了61家公司中标公示费。刘某1未收取臧某的两家公司、邓某的两家公司“上网公示费”,骗取其余57家公司“上网公示费”181.8万元,其中指使被告人冀某收取“上网公示费”总计68.04万元(其中两家公司,每家公司各收取4万元),指使被告人刘某2收取了6.32万元。另刘某1指使邓某骗取两家公司“上网费”7.2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邓某以为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民生二六一工程”项目为名,骗取徐某1好处费20万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臧某在明知“民生二六一工程”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称磊鑫劳务)分包“民生二六一工程”土石方工程为由,骗取磊鑫劳务借款200万元,5月28日,臧某以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磊鑫劳务委托代表人汤某签订《二连浩特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2018年6月3日,臧某以该公司委托代表人程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分多次骗取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7万元,5月24日与该公司法人张某2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被告人臧某将骗取的557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2将其父亲刘某1骗取所得8.02万元存入自己的中信银行账户内;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2将刘某1诈骗所得32.66万元存入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宝马740黑色轿车1辆,组装电脑机箱3台,印章2枚,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通知函、任命书、中标通知书、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借条、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中国铁路总公司机关保卫处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胡某12、马某、王某2、张某3、陈某1、李某1、孙某1、张某4、李某2、孙某2、刘某3、仲某、胡某1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徐某、叶某、朱某、胡某113、毛某、陈某1、徐某1、夏某、汤某、程某、唐某、赵某2、王某2、吴某、崔某、周某、徐某3、王某3、于某2、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1、邓某、臧某、冀某、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生二六一工程”,指使被告人邓某制作虚假中标通知书,将虚假中标信息在网上公示,骗取他人“上网公示费”、“上网费”189万元,另被告人邓某以承揽工程为由骗取他人好处费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以分包工程为由骗取他人借款557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冀某明知“上网公示费”为刘某1诈骗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并转移资金68.0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2帮助其父亲刘某1收取“上网公示费”6.32万元,并将刘某1诈骗所得40.68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证明犯罪数额应为150万元到160万元,指控189万元的证据不足,另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当庭认罪,且系初犯,自愿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辩称其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虚假的,没有骗取上网公示费和上网费,其也不认识徐某1,其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被告人邓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更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只是在受到蒙蔽的情况下参与了虚构工程操作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如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应当按照邓某实际收取的诈骗金额来认定。 被告人臧某辩称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虚假的,557万元是其向他人借的钱款,并非是诈骗钱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臧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臧某也是受到刘某1欺骗的被害人,涉案的500万元是臧某与被害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臧某不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欺诈行为,另指控臧某诈骗张某257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能够偿还被害人部分损失。 被告人冀某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其当时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虚假的,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的辩护人提出冀某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虚假的,不具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另被告人冀某并未获利,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2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提出刘某2并不知道刘某1虚构涉案工程,也未参与诈骗活动,其认为刘某1给的钱都是父亲对子女的关照,另刘某2并未将刘某1给其的钱挥霍,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家中有母亲和幼子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1虚构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名义虚构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后伪造“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专用章”印章、《联合下达开工许可证》《保密协议》《中标通知书》《通知函》及“施工线路图”等,向全国各地工程公司进行招标。 2015年7月,被告人臧某通过朋友认识刘某1,并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2016年底,被告人邓某经臧某介绍认识刘某1,并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刘某1指使邓某伪造《中标通知书》,并将多家公司虚假中标信息在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招标网”上公示,收取每家公司“上网公示费”3.6万元。每公示一家公司的中标信息,邓某向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公示费。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邓某给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汇款51笔,总计30.5万元,支付了61家公司中标公示费。刘某1未收取臧某的两家公司、邓某的两家公司“上网公示费”,骗取其余57家公司“上网公示费”181.8万元,其中指使被告人冀某收取“上网公示费”总计68.04万元(其中两家公司,每家公司各收取4万元),指使被告人刘某2收取了6.32万元,邓某收取两家公司“上网费”7.2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邓某以为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民生二六一工程”项目为名,骗取徐某1好处费20万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臧某在明知“民生二六一工程”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为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以下称磊鑫劳务)分包“民生二六一工程”土石方工程为由,骗取磊鑫劳务借款200万元,5月28日,臧某以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磊鑫劳务委托代表人汤某签订《二连浩特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2018年6月3日,臧某以该公司委托代表人程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分多次骗取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7万元,5月24日与该公司法人张某2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被告人臧某将骗取的557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2将其父亲刘某1骗取所得8.02万元存入自己的中信银行账户内;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2将刘某1诈骗所得32.66万元存入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臧某钱款5.4万元、扣押被告人邓某钱款93.32万元、被告人刘某1钱款1.85万元、被告人冀某钱款1万元、被告人刘某2钱款43.7万元;追缴李某1涉案钱款11.3万元、刘志刚涉案钱款16万元、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钱款30.5万元;冻结陈某账户内涉案钱款135万元和臧某支付的保证金50万元,共计388.07万元;扣押被告人臧某购买的黑色宝马牌轿车1辆(车牌号为×××),被告人刘某1购买的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黑色宝马740轿车1辆(车牌号为×××)、3台组装电脑机箱、印章2枚(一枚为工程指挥部、一枚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证明涉案物品情况。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6月9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前进南路赞巴拉酒店的外墙挂字为“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发现此项目系虚假项目,随即对该案受案审查,并于同年6月10日立案侦查及本案被害人报案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1、臧某、刘某2、冀某、邓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各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冀某、刘某2、刘某1于2018年6月10日被二连浩特市经侦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邓某于2018年6月11日20时许二连浩特市经侦大队民警在锡林郭勒盟经侦支队民警协助下抓获到案;被告人臧某于2018年7月9日被抓获到案,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临时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等情况。 4.证明,证明被告人臧某曾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主犯潜逃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能对协犯臧某提请诉讼,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证明杨志国为秦皇岛领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中标“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二连浩特第七标段等情况。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及相关书证,证明赵某2为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其公司中标“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东乌支四标段等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提供的租房协议,证明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臧某与二连浩特市新赞巴拉大酒店的陈某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为五年,年租金为135万元,保证金为50万元等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臧某向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提供联合下达开工许可证、工程标段图、中标通知书、通知函、挂牌申请等相关书证,证明涉及“民生二六一工程”的联合下达开工许可证、工程标段图、中标通知书、通知函、挂牌申请等文件情况。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叶某提交的进场通知书,证明叶某收到的“民生二六一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进场通知书的情况。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徐某1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交易受理等书证,证明徐某1收到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中标通知书、通知函及2018年3月7日徐某1通过尾号为191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给邓某尾号为369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等情况。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马某提交的任命书、中标通知书、通知函等书证,证明马某收到的“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任命邓某为“民生二六一工程”全线安全质量检查督察长的任命书、“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中标通知书、通知函等。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程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借条、内部施工协议书、建设银行卡余额变动提示短信、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标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江苏景福贵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程某为法定代理人,并授权其为签订经济合同代理人;江苏景福贵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周其渭、委托代表人程某与江西柏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臧某于2018年6月4日签订内部施工协议;2018年6月15日江苏景福贵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借给臧某300万元,其中2018年5月30日汤某妻子张芳给臧某打款100万元,2018年6月3日程某妻子汤爱英给臧某打款200万元的事实。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夏某提交的借条、手机转账截图等书证,证明2018年5月27日臧某向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其中2018年4月28日、29日夏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臧某转账100万元等情况。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汤某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跨行汇款凭证,证明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汤某与江西柏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臧某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汤某妻子张芳于2018年5月26日给臧某汇款100万元人民币。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中建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书证,证明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建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资质及经营范围情况。 16.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供的备案信息,证明建设招标网网站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17.调取证据清单、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生二六一工程”的情况说明,证明二连市发改委从未收到相关企业和关于“民生二六一工程”的各类项目信息,更未对此项目进行过审批。 18.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铁路总公司机关保卫处证明,证明不存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总公司机关职工中也无刘某1一人。 19.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明经北京市工商局查询没有“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企业信息。 20.协助冻结、解除财产通知书,证明本案相关银行账户冻结和解除冻结财产情况。 2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将邀请函2张、身份证复印件3张、手机购买发票1张、中标单位名单7张、国家重点项目奖励中介备案表11张、中标通知书2张、通知函2张、二连浩特段工程指挥部挂牌申请书1张、保密协议11份予以扣押情况。 2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二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邓某银行卡内资金21.52万元、49.8万元、10万元和2万元;扣押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本案相关的涉案款30.5万元;扣押李某111.3万元;扣押刘志刚16万元;扣押刘某2与本案相关的涉案资金3.1万元和32.6万元、8万元;扣押冀某与本案相关的银行卡内涉案资金1万元;扣押刘某1现金1.85万元、邓某现金10万元、臧某现金5.4万元,共203.07万元。 23.调取证据通知书、建设银行尾号5321、7240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臧某建设银行卡尾号5321银行卡,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7月9日的个人明细,其中2018年4月28日收到夏某30万元,4月29日收到夏某20万元,5月26日收到夏某50万元,5月28日收到张芳100万元,5月30日收到张芳两笔每笔50万元,6月3日收到汤爱英200万元等情况。 24.调取证据通知书、冀某交通银行尾号925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冀某交通银行尾号9251银行卡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交易流水,期间共计收取18笔3.16万元人民币,共计56.88万元,2018年2月26日该账户存入两笔各4万元,2018年2月28日分四次收取共3.16万元,共计收取68.04万元;取现共计34.3499万元人民币;汇入刘某1农业银行尾数为4219的账户共计31万元人民币;汇入冀某自己尾号为0215和2220的账户共计2.41万元。 25.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1建设银行尾数2925银行卡交易流水、倪振荣建设银行7903银行卡交易流水、臧某建设银行尾号5321银行卡交易明细、邓某建设银行尾号369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6月13日陈某1收到臧某(尾数5321)转账218万元;2018年5月22日倪振荣收到吴春元转账5万元;2018年3月5日倪振荣(尾号7903)给臧某转账80万元;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2月27日邓某共向北京金丰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7笔每笔5000元,一笔4万元,共计12.5万元,2018年2月26日崔某现金存入邓某账户36000元人民币。 26.调取证据通知书、臧某工商银行(尾号8252)交易记录及开户信息,证明该账户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交易明细。 27.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卡号为×××(邓某)、6217580100001410513(刘某1)、6216688400000067303(刘某1)、6216608400004238410(刘某2)、6217858400026113117(刘某2)的开户信息和流水信息,刘某2尾号为8410的银行卡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3.16万元。 28.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邓某工商银行尾数为6426银行卡于2015年1月27日开户,该卡没有任何交易等情况。 29.调取证据通知书、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尾号为2249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9日邓某共给该账号打款55笔,共计31万元等情况。 30.调取证据通知书、刘志刚中国农业银行尾数847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刘某1给刘志刚于2018年2月14日打款19万元,3月18日打款20万元等情况。 3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某2农商银行尾号649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刘某2上述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 3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刘某2农业银行尾号8564银行卡交易流水,2018年4月25日收到转账3.16万元等情况。 3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刘某1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21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刘某1尾号4219银行卡收到冀某尾号为9251的银行账户汇款情况,2018年5月28日臧某尾号为5321账户向刘某1该账户汇入100万元,2018年5月29日刘某1该账户给文基浩账户转账80万元,2018年6月3日给李某1转账20万元等情况。 3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证明刘某2(尾号8564)、邓某(尾号7775、1067)、刘某1(尾号4219)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3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中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刘某2(尾号7864)、刘某1(尾号7776)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3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臧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638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2017年10月31日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给臧某汇入7万元,12月1日汇入3万元,12月5日汇入2万元,12月8日汇入5万元,2018年3月28日汇入两笔每笔10万元,4月24日汇入5万元;2018年3月28日张某2汇入三笔每笔5万元,共计57万元等情况。 37.鉴定聘请书、检材移交单,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聘请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刘某1一部三星2016手机、刘某2的一部IPhone6S手机、冀某的一部华为matel0手机,邓某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进行鉴定。 3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开户申请、开户许可、居民身份证、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公司列表,证明吉林泓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晖春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鸿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欣飞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臧某)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北京钰丰金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欣飞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同书,上述7家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情况。 39.关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尧未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张志尧到案配合调查,但张志尧拒不到案,2018年6月19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对张志尧网上追逃,截止2019年4月9日张志尧仍在逃。 40.被骗经过,证明2018年10月30日徐某3报案称刘某1以承包工程为由诈骗其人民币13万元等情况。 41.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转账交易记录截图、中标公告截图,证明张某2提供的与臧某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共计给臧某转账57万元;江西柏旺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中标网上的中标公告等情况。 4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汇款明细,证明邓某向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汇入51笔上网公示费,共计30.5万元,并证明邓某在上网公示时以工程涉密为由,没有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等情况。 4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金阿苹提交的收据、支付凭证、借条,证明金阿苹为国家石油储备管廊项目二连段指挥部所支付的款项及张志尧向其借款的借条。 4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陈某(尾号2999)于2018年5月29日至6月5日收到张志尧转入的143万元等情况。 4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邓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邓某(尾号3692)向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6月9日转账上网公示费37笔,每笔5000元;2018年3月7日收到徐某1转账20万元等情况。 46.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中标通知书、通知函、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10月24日于某2报案称刘某1已民生二六一工程诈骗其人民币20.64万元,证明于某2借用安徽溃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操作民生二六一石油管廊项目公示,于某2交纳两家上网公示费6.32万元,并通过银行存现到冀某交通银行卡上;刘国华曾于2018年初陪同于某2去赤峰将8万元交给李凤亭,用于支付给刘某1石油管廊工程中标上网费;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圣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贵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收到参加合同签约仪式的通知函等情况。 47.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王某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0月28日王某3报案称刘某1通过土方工程诈骗其3.16万元等情况。 48.接受证据清单、章晓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宁波腾宇建筑有限公司情况。 49.接受证据清单、崔某提交的中标通知书、通知函、汇款凭证,证明武汉金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收到参加合同签约仪式的通知函,2018年2月26日向邓某(尾号3692)的建设银行转账3.6万元。 50.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网页截图、汇款凭证,证明2018年11月10日周某报案称刘某1以“民生二六一工程”为由诈骗其3.16万元,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周某于2018年3月23日给冀某转账3.16万元,其公司在网上公示等情况。 51.接受证据清单、吴某提供营业执照、通知函、中标通知书、汇款凭证,证明鸿百佳(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该公司为中标单位,并收到参加合同签约仪式的通知函,该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冀某转账3.16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到邓某的账户上3.6万元等情况。 52.接受证据清单、王某2提供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证明珠海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8年2月23日在网上公示等情况。 53.情况说明,证明北票市连廷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北票市国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鸿运建筑有限公司、吉林鸿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没有实际经济损失;河北省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远东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上述两家公司的存在等情况。 5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企业注册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证明与本案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及法人信息等情况。 5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土石方内部施工协议书、开工进场通知函、网上中标信息、交易记录流水、转账交易记录截图、中标公告截图、通知函、二连指挥部照片,证明2018年3月18日张某2给臧某中国工商银行转账3次,每笔5万元,共计15万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24日分多次给臧某转账,其中项目挂网费5万元,备用金5万元,费用32万元,张某2转给臧某共计57万元;2018年5月24日臧某与张某2签订内部施工协议;2018年2月2日,江西柏旺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中标网上的中标公告等情况。 56.控告书、顺风快递单,证明张志尧于2018年11月15日向侦查机关邮寄一份控告书,控告臧某、臧明生合谋以“民生二六一工程项目”进行诈骗的事实等情况。 5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2018年12月17日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将陈某账户内185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2018年12月2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将陈某1账户内39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等情况。 58.扣押决定书,证明2018年10月21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将与本案相关的小型汽车(奥迪A6、黑色、×××)扣押的情况等情况。 5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高波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2018年3月21日高波给高强转账100万元等情况。 60.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证明北京德源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交易记录一份,证实2018年3月21日尾号5576(高强)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入90.148万元等情况。 三、证人证言 1.陈某证言,证明2018年5月份,张志尧与陈某租用了二连浩特市赞巴拉酒店五年,并支付了184.7万元的租赁费和押金,租赁合同是陈某和臧某签订的,张志尧称其租用酒店一部分用来办公,一部分用来住宿,并对酒店进行了改造等情况。 2.胡某12证言,2017年9月,叶某为了承包“民生二六一工程”挂靠胡某12的天津盛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答应给予千分之一的提成,叶某支付给臧某公示费,2018年6月6日通知胡某12参加“民生二六一工程”的剪彩仪式;胡某12与刘某1签订过一份保密协议等情况。 3.马某证言,证明马某是中锐悦益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是邓某,马某通过邓某认识臧某,邓某将马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复印件给臧某,邓某让其交上网公示费,马某因为没钱所以没交,2018年2月份邓某告诉马某其公司已中标,工程总造价1850亿元等情况。 4.王某2证言,证明王某2是北京鸿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11月中旬,邓某找到王某2并介绍了“民生二六一工程暨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后王某2和徐某1合作想在该工程里揽点工程,后王某2将王某2和徐某1挂靠的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相关资料给了邓某,后邓某说审核通过了,2018年3月中旬我们去找刘某1并签了保密协议,当时按照邓某的要求徐某1给邓某手机转账了2万元,现金1.16万元,后徐某1给邓某打过去20万元等情况。 5.张某3证言,证明2018年4月25日左右张某3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汤某,张某3称其认识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臧某,该公司是“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标的公司,2018年5月底在锡林浩特张某3与汤某夏某和程某见面,2018年6月2日张某3带着夏某与臧某在锡林浩特市大酒店见面了,后汤某通过网银转账给臧某50万元,后又签订了内部零件钢构项目工程合同,2018年5月26日汤某和臧某又签订一份内部土方施工工程协议,并向臧某转账150万元人民币。臧某给汤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收据等情况。 6.陈某1证言,证明陈某1从臧某处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从2016年开始臧某从陈某1处借了近300万元,2017年6月12日左右,臧某还给陈某1218万元等情况。 7.刘志刚证言,证明刘某1和刘志刚系父子关系,2018年初,刘志刚向刘某1借钱买房,后刘某1给刘志刚的尾号为8473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9万元等情况。 8.李某1证言,证明刘某1是李某1的后爸,2018年5、6月份,李某1拿着刘某1给的一张农行卡汇入李某1尾号为7074农行卡20万元等情况。 9.孙某1证言,证明有个叫乌兰的人让孙某1将一个箱子和两个袋子提交给二连浩特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10.臧明声证言,证明臧明声认识张志尧。 11.倪振荣证言,证明2018年的3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新天地广场支行,倪振荣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邓某开了一张尾号为7903的银行卡,开户时邓某将1000元存入该张银行卡内,这张卡一直在邓某手里,倪振荣从未用过这张卡等情况。 12.李某2证言,证明李某2是北京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站开发,网站维护,代理,发布广告等,公司负责运营的网站名称叫建设招标网,在工信部已备案了,会员发布信息最高收费5000元,建设招标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审核,就是偶尔去网站上看一下,信息都是该公司里有采编权限的人员发布,孙某2有采编权限可以发信息等情况。 13.孙某2证言,证明孙某2是中建金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招标网的客服,孙某2受理了邓某展示企业的业务,一家企业收取5000元人民币,大约有几十家,还有收取了邓某两年的会员费用,因邓某是会员,其可以自己发布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标公司的信息,该公司负责抽选审核发布中标的信息,不核实竞标工程及中标公司的真实性等情况。 14.刘某3证言,证明刘某3和刘某2是夫妻关系,高强给刘某1买了一辆黑色奥迪A6,车牌号是×××,上的户是刘某2,现在刘某3使用该辆车等情况 15.仲某证言,证明仲某是镇江市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4、5月份,王耀国想借用镇江市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 16.张伟(抚顺和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员)证言,证明抚顺和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上网费。 17.胡某12证言,证明高强向胡某12借钱,并买了两辆奥迪车。 18.高强证言,证明高强是中兆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证明高强自己出钱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借给刘某1,该车登记在刘某2名下等情况。 19.臧铭紫证言,证明臧铭紫和臧某是父子关系,刘伟是臧某的朋友,2016年、2017年,臧某让臧铭紫到北京大兴刘伟的家拿了20万元或是30万元等情况。 20.金阿萍证言,证明张志尧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张志尧向金阿萍借123万元租用赞巴拉酒店等情况。 21.章晓君证言,证明章晓君是宁波腾宇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与陈某1是夫妻关系,因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陈某1曾给过臧某3万元现金的上网公示费等情况。 22.闫红彬陈述,证明刘伟、杨保成、闫红彬为了从臧某处得到工程,跟臧某签订了土石方施工合同,并给了臧某300万元现金。 四、被害人陈述 1.杨某陈述,证明2016年杨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臧某,并为了在臧某处得到一个土石方工程以秦皇岛市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邓某通知杨某他的公司中标,2018年5月,杨某购买了市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前往锡林浩特市与其他14家公司一起商谈成立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事情,后杨某写了一份成立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申请,刘某1在其申请上盖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专用章,臧某于2018年5月底找杨某商量成立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事情,后臧某以其公司名义租用二连浩特市赞巴拉酒店的3楼及4楼作为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办公室,并挂上国家石油储备管廊工程二连段指挥部的牌匾,杨某将3.16万元的公示费交给臧某,由臧某转交给刘某1,后杨某共计四次给刘某12万元的红包,杨某因相信臧某才相信刘某1和该工程,刘某1身边有其儿子刘某2和一个姓冀的司机,邓某在该工程中也有三个标段,他是该工程的安全总监等情况。 2.徐某陈述,证明徐某是天津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徐某得知臧某在做民生二六一工程,徐某想从这个工程里找点活干,2017年年底臧某向徐某介绍认识了刘某1,刘某1向其索要公司的施工资质,并承诺将徐某等人的公司的资质给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直接中标,并在“建设招标网”上公示,后徐某和叶某将天津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三家的公示费以现金的方式给了臧某,每家公司3.16万元,共计给了10万元,并给刘某1红包6万元的事实。 3.叶某陈述,证明叶某是天津华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5月份,叶某通过臧某认识了刘某1,刘某1为其介绍“石油管廊898工程”,2018年2月2日,天津华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标并在中国建设招标网上公示,后刘某1将中标书给了叶某,叶某按照刘某1的要求交了上网费3.16万元,叶某共缴纳了天津传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公示费以现金的方式给了臧某,每家公司3.16万元,共计给了10万元,因臧某和刘某1比较熟就让臧某转交公示费,刘某1身边还有其儿子和冀某,叶某还给刘某1共计6万元的红包等情况。 4.朱某陈述,证明朱某是江苏劲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5月中旬,朱某通过吴企仁认识臧某然后商谈项目合作事宜,刘某1与朱某签订保密协议,2018年1月,臧某让朱某缴纳3.16万元的上网公示费,朱某将该笔钱交给了臧某。2018年2月5日吴企仁给朱某一张江苏劲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2018年3月20日左右吴企仁给朱某一张朱某公司中标通知书等情况。 5.胡某113陈述,证明胡某113在江西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1月,胡某113的老乡臧某向胡某113介绍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臧某给胡某113下发定标书,后臧某告诉胡某113刘某1通知胡某113竞标成功,让胡某113缴纳3.16万元的上网公示费,2018年3月胡某113将3.16万元的公示费分两次交给臧某,工程的事都是臧某在跑,胡某113仅是在几次吃饭时见过刘某1,胡某113收到过中标通知书和签约书,中标通知书上刘某1还加盖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的章,刘某1身边有他儿子和一个司机等情况。 6.毛某陈述,证明毛某在中锐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3月份毛某在赤峰通过臧某介绍认识了刘某1,刘某1向其介绍了国家的一个项目“石油管廊898工程”,2017年5月份毛某和刘某1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2018年2月2日中锐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并在“中国建设招标网”上面滚动,后臧某将中标通知书给了毛某,刘某1提出要以现金形式交上网费3.16万元,后毛某将3.16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臧某,刘某1身边有他儿子刘某2经常送图章,还有一个姓冀的司机等情况。 7.陈某1陈述,证明陈某1是宁波腾宇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陈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臧某,通过臧某介绍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后臧某通知陈某1其公司上网中标,并给陈某1中标通知书,随后让陈某1缴纳3.16万元的上网公示费,陈某1缴纳了3万元给臧某,因该工程都是臧某安排的,中标通知书也是臧某给陈某1的,陈某1就将钱给了臧某等情况。 8.徐某1陈述,证明徐某1挂靠在济宁国泰君安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8年2月,徐某1与王某2合作,想从民生二六一工程接活,2月底,徐某1与王某2在赤峰见到邓某和刘某1,刘某1给徐某1出示一份中标通知书并且要求徐某1支付3.16万元的上网公示费,工程押金款20万元人民币,当时徐某1通过现金支付以及转账方式向邓某支付了3.16万元,2018年3月7日,徐某1通过尾号为191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给邓某尾号为369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等情况。 9.唐某陈述,证明唐某是内蒙古成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唐某和刘某1认识十几年了,其不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刘某1和唐某说有工程要让其做,其就给刘某1以现金形式交了3.16万元上网公示费等情况。 10.赵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赵某2是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参与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竞标工作,后该公司的秦经理以现金的方式给刘某14000元的上网公示费等情况。 11.王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王某2是珠海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王某2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1,并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王某2的公司收到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中标通知函和中标通知书,后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到了冀某交通银行账户4万元上网公示费,并给刘某12万元红包等情况。 12.吴某陈述,证明吴某是鸿百佳(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2018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并认识了刘某1,后吴某公司收到了该工程的中标通知函和中标通知书,吴某为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通过支燕尾号为3740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转账给冀某尾号为9251交通银行卡3.16万元上网公示费,给邓某尾号为3692的建设银行卡转账3.6万元上网费。 13.崔某陈述,证明2017年10月,崔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1,刘某1告诉了其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刘某1先后给了崔某一份中标通知书和通知函,为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崔某挂靠了武汉金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通过银行转账给邓某汇款3.6万元,通过徐方给刘某1汇款3.16万元,冀某是刘某1的司机等情况。 14.周某陈述、报案材料,证明周某是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周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刘某1,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周某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尾号为0853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给冀某交通银行尾号为9251的账户3.16万元上网公示费,冀某是刘某1的司机等情况。 15.徐某3陈述、报案材料,证明2018年4月,北京通亨佳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徐某3为了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给刘某17万元用于公司上网公示及办证,6万元由刘钧华交给刘某1的是给刘某1的好处费,徐某3的公司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和通知函,冀某是给刘某1跑腿的,刘某2是刘某1的儿子等情况。 16.王某3陈述,证明王某3是中恒翔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1是民生二六一工程负责人,为了参与该工程王某3与刘某1签订过保密协议,并通过自己的尾号为2711的农业银行账户给冀某尾号为9251的账户转账3.16万元的上网费等情况。 17.于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于某2是内蒙古圣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1是民生二六一工程负责人,该工程的工作人员有冀某,于某2收到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并交了五家公司的上网费,估计有20万左右,内蒙古圣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网费于某2是通过银行给对方打的款,打到了冀某的卡上,天津九通宏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溃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网费是直接给的现金,现金也交给了冀某,四家公司都是交了3.16万元,给海南中海亚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了8万元,交给这家公司的法人李凤亭,直接给的现金等情况。 18.张某4陈述,证明张某4和臧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年初,张某4给臧某3.16万元,臧某说是上网费,2018年6、7月份,臧某给张某4打电话说是工程要开工让张某4来二连浩特市等情况。 19.杨志国陈述,证明杨志国是秦皇岛领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志国在2016年通过朋友认识的臧某,后通过臧某认识的刘某1和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臧某说用杨志国的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招标,工程各做一半,2018年,杨志国收到臧某给的中标通知书和通知函,并给了臧某3.16万元的上网公示费等情况。 20.夏某陈述,证明2018年5月和6月,夏某为了能够在“民生二六一工程”中干工程,给臧某分两笔支付了50万元的定金,随后又分两笔支付了150万元的工程款,又打了300万元的工程款给臧某,共计500万元,臧某出具了两张欠条,夏某在锡林浩特市妇女儿童医院见到邓某,邓某介绍“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真实性等情况。 21.汤某证言,证明2017年12月份汤某的表姐夫夏某通过刘和清、许水旺介绍说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有一个国家的“民生二六一工程”,夏某、汤某和汤某的姐夫程某想要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后汤某经人介绍见到臧某,臧某要求与汤某签订一个临建合同和一亿立方土石方合同前先借给臧某500万元,后经协商夏某给臧某汇了50万元,汤某以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臧某签了一个临建施工合同,期间,臧某向汤某要150万元,要不然不和他们签一亿方土石方工程合同,之后,夏某又给臧某汇入50万元,汤某让他老婆给臧某汇了100万元,后经张某3介绍称如能再借给臧某300万元,臧某还能与汤某签订一个两亿方土石方工程,后汤某、夏某和程某见到了邓某,邓某向其介绍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真实性,之后汤某妻子张芳给臧某汇款100万元和程某妻子汤爱英给臧某汇款200万元,程某与臧某签订了两亿土石方施工合同等情况。 22.程某陈述,证明2018年4月,程某通过汤某得知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有一个很大的工程,叫“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后程某也想参与该工程,在邓某介绍该工程的真实性后,汤某妻子张芳于2018年5月30日给臧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账共计100万元,程某妻子汤爱英给臧某转账200万元,张某3帮忙找了江苏景福贵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后,程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臧某签订施工协议合同的等情况。 23.张某2陈述,证明张某2是江苏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通过臧某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为了参与该工程,张某2借给臧某57万元,2018年5月24日张某2的公司和臧某的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协议书等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臧某供述,证明臧某是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总经理,2015年7月刘某1向臧某介绍“民生二六一工程”,刘某1任命臧某为“民生二六一项目”指挥部的负责人,2017年底臧某的公司中标同时还有10家公司也中标,臧某收取了十家公司的上网公示费31.6万元交给刘某1,刘某1没有收取臧某的公司的上网公示费;2018年5月份臧某在二连浩特市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租下二连浩特市赞巴拉酒店成立国家石油储备管廊二连段指挥部,已签订5年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共计135万元和50万元的保证金,张志尧垫付一年租金135万元人民币,臧某收到刘某1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通知函、施工线路图,已向二连市执法局提交了挂牌申请,并准备在2018年6月11日举行挂牌仪式。臧某收取10家中标公司的上网公示费,每家31600元,并将钱交给了刘某1。臧某在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分别向富顺县磊鑫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和江苏景富贵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汤工、夏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并与他们签订“内部施工合同”;臧某用这500万买了一部宝马740花了103万,加上给车上户,上保险总共花了113万元左右,借给刘某1100万,还给陈某1218万元,再有就是交给赞巴拉酒店50万元房租,还有给彭建10万元买手机的钱。江苏建投法人张某2因想从臧某处承揽“民生二六一工程”转账给臧某57万元。张志尧垫付的赞巴拉酒店的租金是臧某向张志尧借的。臧某与张某2签订了土石方内部施工协议,并收取了张某2转给其的57万元等情况。 2.被告人邓某供述,证明刘某1让邓某按照网上下载的通知书模板制作中标通知书,邓某负责将中标单位在网上公示,与网站联系操作,公示网站每公示一个公司收取5000元,刘某1让冀某给邓某汇款60万元左右,邓某将30多万元的上网公示费转给“中国建设招标网”,剩余钱款用于装修租用的办公室;因邓某帮济宁国泰君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二六一工程里得到一个标段,收取济宁国泰君安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人民币。内蒙古中锐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益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邓某,中锐悦益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锐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公示了但未交3.16万元的公示费给刘某1;刘某1聘用邓某为督察长,刘某1给邓某买了一个苹果牌银色笔记本电脑。邓某在中国建设招标网上公示没有向网站提供营业执照,且以收取“上网费”的名义收取多家公司每家36000元。“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的标志是邓某设计的。邓某共向北京金丰公司缴纳61家公司的上网公示费,北京金丰公司提供的51家公司缴费记录,实为61家公司等情况。 3.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1虚构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的名义虚构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国家石油储备管廊施工项目”,后伪造“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专用章”印章、《联合下达开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函》及“施工线路图”等,向全国各地工程公司进行招标。2018年1月底,臧某提出来说把他带的14家公司在网上公示一下,因为“民生二六一工程”已经拖了3年了,先稳定一下大家的情绪,说是邓某知道怎么上网公示,就让邓某去做吧,对此刘某1表示同意。收取上网公示费31600元是刘某1定的数额,共有60多家家公司中标,有10家公司没有交公示费,剩余50多家中标公司交了公示费,共计160万元左右,刘某1留了一半,给了邓某75万元,除了给上网公示费的钱,剩余的钱一半留着自己花销,一半是给邓某操作上网的好处费。中标通知书是邓某做的,刘某1当着邓某的面加盖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的公章;刘某1为应付瑞宝国际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核实,向瑞宝国际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检查人员证实有三千万资产而制造假的借款协议的事实。刘某1将虚构的“民生二六一石油管廊工程”二连标段的工程交给臧某,臧某将这段工程分包。通知函是刘某1自己制作的,之后邓某提出通知函不正规,并主动要求重新制作。臧某给刘某1汇的100万元是刘某1跟臧某借的,其中80万元打给文基浩了,20万元打给李某1了。涉及民生二六一工程的转账、支取业务都是冀某操作的。高强联系的中兆龙盛建设有限公司交了31600元上网公示费后,2018年4月高强送给刘某1一辆奥迪轿车,就是刘某2名下车牌号为×××,高强还送给刘某1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后刘某1将两部手机送给了刘某2,刘某1送给邓某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二连标段的9家公司的公示费是由臧某收取后将现金交给刘某1的。剩余2家公司由邓某介绍参与工程,刘某1没有收取其上网公示费。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皇岛领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刘某1交了31600元人民币的上网公示费。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圣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溃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中海亚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亨佳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鸿百佳(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亿源建筑有限公司、武汉金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民福安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向刘某1交过上网公示费31600元人民币,邓某收取过上网费36000元,邓某称该费用是网站的会员费。邓某在上网公示的工程中,没有向刘某1要过相关手续用于上网公示;刘某1收取上网公示费,上网费3.6万元是邓某说需要收取的会员费,该项费用都打到了邓某的银行账户等情况。 4.冀某供述,证明自2008年,冀某在刘某1的公司打工,2018年2月后给刘某1开车,刘某1从2015年7、8月份开始做“民生二六一工程”,并从2018年2月开始收取一些公司“上网公示费”,刘某1用冀某尾号为9251的交通银行银行卡收取每家公司3.16万元的上网费,大约20笔左右,收完后按刘某1的指令,将这些钱转到刘某1、邓某的账户,并将1万元工资转入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臧某是工程中二连标段的负责人,冀某曾看到臧某给刘某1一个档案袋,并说是上网费;冀某写的借款协议,但没有产生借款;冀某帮刘某1打印过保密协议书、通知函、任命书,刘某2和冀某都是给刘某1跑腿的,刘某2和冀某曾一起打印通知函,冀某曾帮刘某1给一个叫文基浩的人转账转了20万元,冀某曾向了解该工程的人说“民生二六一工程”挺好的等情况。 5.被告人刘某2供述,证明2018年6月份,在锡林浩特市元和建国宾馆犯罪嫌疑人刘某1将两枚公章即虚假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及“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专用章”交给刘某2保管。刘某2供述自己没有参与“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4月18日在锡林浩特市上都苑宾馆刘某2的中国银行卡收到3.16元;2018年4月份,在锡林浩特市希吉尔酒店刘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3.16元。刘某2赤峰中信银行尾号为7864银行卡内8万多元和赤峰农商银行尾号为6496的银行卡内的32万多元都是刘某1给刘某2的钱,2018年刘某1给了刘某2两部手机,分别是三星2018手机和苹果X手机,2018年4月份,刘某2和冀某在锡林浩特市的一个复印社打印过“民生二六一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是中标通知函等情况。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对被告人邓某使用过的黑色标注“副总经理倪进平”的电脑主机进行了相关证据提取,提取了照片、内蒙古中锐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江西省柏旺矿业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土石方工程钢结构临建内部施工合同(空白)、管理人员登记表、管理人员汇总表,总计三十一个文件53页纸质资料等情况。 2.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对扣押的“三总师办公室”标识的白色主机中文件进行相关证据提取,提取了“国家石油储备管廊(二连浩特段)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暂行)”、“民生二六一工程XXX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共四个文件30页纸质材料等情况。 3.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对扣押的邓某使用的无标识白色电脑主机的电子资料进行提取,提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国家免费完整版”、“施工进场通知”、“中标通知书”12份、“工程支付流程”、“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二连段邀请函市委)”、“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框架图”共计十七个文件17页纸质材料等情况。 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胡某113、杨某、叶某辨认冀某就是刘某1的司机;经胡某113、杨某、叶某辨认刘某2就是刘某1的儿子;经汤某、夏某辨认邓某就是在锡林浩特市为其讲解“民生二六一工程”的邓总;经陈某辨认张志尧就是跟其谈租用赞巴拉宾馆相关事项,并向其银行卡转账的人;经汤某辨认臧某就是与其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的人;经程某辨认臧某就是与其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的人;经吴某、崔某、徐某3、王某3、于某2辨认刘某1就是“民生二六一工程”的总负责人。 5.搜查证(冀某人身)、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经对冀某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等情况。 6.搜查证(刘某2住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2位于二连浩特市莫丽国际酒店8420房间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印章(中国铁路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挥部)等物品情况。 7.搜查证(刘某1人身)、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某1的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现金等情况。 8.搜查证(邓某黑色手提包)、搜查笔录、接受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经对邓某所持有的黑色手提包及其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银白色、型号A1707)、邀请函两张等物品情况。 9.搜查证(邓某公司)、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经对邓某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经营的内蒙古中锐悦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物品及现金十万元等情况。 10.搜查证(刘某1住所)、搜查笔录,证明经对刘某1位于××园住所进行搜查,未搜查到相关涉案证物。 11.搜查证(臧某住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经对臧某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区西户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轿车(宝马740、黑色、×××)、现金5.4万元等物品情况。 12.搜查证(刘某1行李箱)、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经对刘某1的银色硬壳行李箱进行搜查并扣押了邀请函两份、中标单位名单七张、国家重点项目奖励中介备案表十一张、中标通知书两张、通知函两张、二连浩特段工程指挥部挂牌申请书一张、保密协议十一份等物品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3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 四、被告人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六、查明扣押在案的涉案钱款共计388.07万元和轿车1辆、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臧某、邓某、刘某1退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 七、作案工具3台组装电脑机箱、印章2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议庭
审判长陈学伟 审判员刘良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判决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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