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1财保269号
判决日期:2020-02-20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XX中级人民法院依据(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65万元(停止对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冻结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XX中级人民法院依据XXX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执行回转案款5万元(停止对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金额7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02191101050004O200003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XXX人民法院依据(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65万元(停止对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依据(2019)X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执行回转案款5万元(停止对被申请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保全费四千零二十元,申请人已支付。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莹
判决日期
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