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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
联系方式:15854811769
注册时间:2005-01-04
公司地址: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简介: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固体废物治理;住房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结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制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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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见法与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403民初1697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见法与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秦永亮、黄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见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诚法、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华、被告秦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华、被告黄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见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付工程款179998.10元(其中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他三被告对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利息(自2015年9月27始到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经招投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等工程;2015年3月23日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鉴定建设工程追加协议,由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追加的管廊建设等工程;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交付其昌乐分公司进行施工,2014年5月14日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负责人秦永亮)与被告黄小东签订废水处理工程土建工程施工清工合同,由被告黄小东分包该承建土建工程的劳务施工,约定了劳务施工的计算价格,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施工过程中,被告黄小东又将追加施工的管廊建设劳务分包给原告王见法施工。2015年下半年,该废水处理及追加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共欠被告黄小东劳务工程款250939.90元,其中欠原告劳务工程款179998.10元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二十六条,四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公司已经全部付清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秦永亮个人没有向其公司领取过工程款,全部是经过益通公司盖章领取的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黄小东与原告王见法之间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也是劳务合同纠纷,所以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十七、十八、二十六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王见法只能要求黄小东承担劳务费。2、被告秦永亮是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王见法在起诉状中也明确载明秦永亮是山东益通安装公司昌乐分公司负责人,秦永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已全部结清工程款。 被告秦永亮辩称:秦永亮是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在本案项目中的一切行为均是职务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王见法对秦永亮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小东辩称:其与秦永亮之间有协议合同,其跟秦永亮干污水处理池和管廊基础,干完工程后工程款没有结清,秦永亮还欠其30多万元工程款,其欠王见法大约17多万元没有结清,还有其十几个钢筋工的工资没有结清,其一共干了120多万元的工程,秦永亮只给了其90多万元。其把管廊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其与原告之间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初,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经招投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等工程;2015年3月23日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鉴定建设工程追加协议,由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追加的管廊建设等工程;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交付其昌乐分公司进行施工,2014年5月14日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负责人秦永亮)与被告黄小东签订废水处理工程土建工程施工清工合同,由被告黄小东分包该承建土建工程的劳务施工,约定了劳务施工的计算价格,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施工过程中,被告黄小东又将追加施工的管廊建设劳务分包给原告王见法施工。2015年下半年,该废水处理及追加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另查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黄小东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是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与被告黄小东之间进行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结算。被告黄小东承认欠原告王见法劳务工程款179998.10元未付
判决结果
被告黄小东偿付原告王见法劳务工程款179998.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王见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黄小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维
判决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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