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刘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执异2424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诉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建三局的申请对嘉锦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执行中,案外人刘珊对执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7栋19层1909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珊提出异议称,其与嘉锦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且于2017年10月15日将争议房屋已交付异议人占有使用至今。现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
中建三局答辩称,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故案外人的请求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19年5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中建三局诉嘉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川01执保2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嘉锦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123391008.55元。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
另查明,2016年3月18日,案外人刘珊与嘉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嘉锦公司将其开发的争议房屋以总价224769元售与刘珊。刘珊于2017年10月15日分期支付全部购房款,刘珊于2017年10月接收占有争议房屋至今。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购房款收据及POS单、交纳物业费、水电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中止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7栋19层1909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杨芳
审判员何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欢
书记员刘静
判决日期
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