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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13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联系方式:0312-3311032
注册时间:1997-09-29
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简介: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可研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基与路面工程、钢结构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境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周转材料、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及修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21日);人防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的其他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土地整理。压力容器设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制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只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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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等与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11民初437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诉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郑清泉、潘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霞、被告郑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潘桂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诉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的砌块砖用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洋西山改造项目建筑工地,原告以房屋的形式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供货1931496.8元,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了《抵顶协议》,约定原告抵顶给被告一套房屋,抵顶货款903825元;2014年9月2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抵顶房屋协议》,确认原告欠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7671.8元,以原告有权处置的两套房屋抵顶,鉴于该两套房屋的价值为1251926.4元,约定抵顶货款1027671.8元后超出货款224254.6元,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供给货物,期限两个月;三被告愿以抵顶得到一套房屋抵押给原告指定的个人谷晶作为债务本息及处理费用的担保。2014年12月2日,被告郑清泉取得位于旅顺口区房屋的所有权证,2014年12月4日,被告郑清泉与其妻子潘桂芝与谷晶到旅顺口区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同日,三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6382元,用于办理抵押登记的费用,后因远洋西山改造项目不再间隔,随后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又在其他项目中向原告供货19510元,抵销了三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6382元,余下3128元抵销了原供货差额部分,供货差额部分还有221126.6元。现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河北公司人民币221126.6元及从起诉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原告对被告郑清泉名下的位于旅顺口区房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郑清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双方协议约定的是以供货的方式抵顶债务,不是给现金,是原告违约在先,要求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 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潘桂芝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书》,原告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为其承建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远洋西山改造项目,向被告富海公司购买砌块砖。其中第十二条约定,被告富海公司交付的产品价款,原告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以房屋的形式支付,双方同时签订抵顶合同,当货物达到或者接近一套房屋价值时,原告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为被告富海公司办理该套房屋的相关手续。 2014年9月21日,原告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甲方)与被告富海公司(乙方)、郑清泉(丙方)、潘桂芝(丙方)签订《抵顶房屋协议》,其中约定:甲方现欠乙方货款1027671.80元,甲方将有处置权的位于旅顺口开发区两套房屋抵顶给乙方,乙方同意并要求将抵顶的房屋产权落户到丙方郑清泉、潘桂芝名下,丙方郑清泉、潘桂芝同意接受。2.甲方抵顶给丙方的房屋具体信息为:旅顺口开发区房、旅顺口开发区54号6层1号房……上述两套房屋抵顶总价1251926.40元,超出砖货款差额部分224254.60元。3.上诉两套抵顶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收甲方货款自然抵销。关于超出砖货款差额部分224254.60元,甲方要求乙方且乙方同意办理完抵顶房屋产权手续后,乙方继续向甲方供给货物,期限2个月,直至货款价值达到差额部分(即224254.60元)。4.……乙方、丙方向甲方承诺为保证后续供砖价值达到差额部分(即224254.60元),丙方愿以上述其中一套房屋抵押给甲方指定的个人,待供砖货物价值达到差额部分后,甲方指定的个人将在一周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同日,被告郑清泉、潘桂芝与原告谷晶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将位于旅顺口开发区房屋抵押给原告谷晶。2014年12月2日,被告郑清泉为办理抵押手续等向原告谷晶借款16382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 2018年5月15日,原告河北建设大连分公司向被告富海公司送达《催款函》,其中载明:“……因远洋西山改造项目的C1、C2楼不再间隔,不需要砌块砖了,我公司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了富海公司……综上,富海公司供货总值1951006.8元,我公司抵顶总值2155751.40元,多抵顶204744.60元,加上我公司的借款16382元,富海公司尚欠我公司221126.6元……请富海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前结清上述款项”。 另查明,案涉旅顺口开发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郑清泉,抵押权人为原告谷晶,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24254.60元。 再查明,庭审中,被告郑清泉对结算后的房款与货款差额为人民币221126.6元,无异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书、抵顶房屋协议、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借条、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书、催款函、快递单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9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谷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万康 人民陪审员周凤春 人民陪审员谭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俊达
判决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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